年月日:1946:19460402:19460402-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60402

二日

 手书致宋子文院长,指示对马歇尔特使电告为我向美接洽新借款一事,望妥作研究并径行电覆。

附录

蒋中正致宋子文院长手书,书曰:

「马歇尔特使来电附奉如另纸。中不甚了解其进出口贸易银行与国际银行之关系,是否此款纯粹为美国国家贷我之款,而与将来我向国际银行所应(记账预支)得借用之权利为两事,互不发生关系乎,抑此款即吾兄所言在美时已获得其六亿五千元允许之款,为同一事也。如其并非一事,而为完全美国单独资本之借款,则其条件虽苛,不能不作有效之考虑,盖此款于我完全为对内政一时之作用,如果此借款成,则政局当可比较稳定,关于国民大会与改组政府,皆可如计完成,至少亦可增加美国协助我政府形式上之效用也。若此即为国际银行相关之借款,则反束缚我应得之权利,甚不合算,不如婉辞谢绝;但中想此款必与国际银行预支记账之应得权利不生关系也。中以为此款为澄清美国对我政府外交上援助之关系,在政府未改组以前,得成立此借款,实于我内政上作用甚大也,但不愿承受如此苛刻之约束,故虽签订借款数目,而亦不能动用此借款,除非届时政局稳定,再修正此种约束,其实只要我政局稳定,财政收支比较平衡,政府信用提高,则此等约束自然取消,不足为虑也。惟译文与银行及其借贷等各种关系,以兄不在,故未能澈底明了,其间应可协商修改之点,只要在不使马歇尔为难限度内,自当尽量提出修改意见,请其设法争执修正,但彼必于本月十日前后由美起程来华,故此事务于本星期内决定,如兄研究之后,以为此款暂时不必成立或不可签订,则不如与马歇尔婉曲商谈,请其先回华再谈亦可,以其确已尽其全力,为我协助之意甚诚,不可使之灰心也。如何?请兄直接电复马使可也。」

电复马歇尔特使,告知其返美接洽借款之电,已转知宋子文院长径复,并表示谢意。电曰:「三十一日来电,甚感!惟宋院长已去上海,故未能实时作复,刻已将尊电转寄宋院长,不久当由其直接电复,阁下协助我国,诚切至此,殊为铭感,而又遭遇如此重大之困难,仍为友人奋斗不懈,更令余衷心感佩不忘也,先此复谢。」

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闭幕。盖自上月二十日开议迄今,先后历时凡十有四日矣。会中对于政协报告决议,认为国家法统,不容中断,整军方案,应速实施。

是日

 军事委员会发言人,宣布「共军」阻挠政府接收东北,并在停止冲突生效后,攻占营口、围攻四平街之事实。

相关人物:宋子文 George Marshall 

出处:卷6上 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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