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年谱>19460122
1946年01月22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给各地区的通知:
“中央社21日广播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第2号命令[3],其内容是不公道的,对我是不利的。
中央已电平设法挽救。
各地接到这一命令应依照各地情况灵活执行。”
“同时我各地驻军应派代表设法主持与当地顽军接洽,成立当地和平协定,相约互不侵犯,划定彼此同意之界限,各守原防;
但不要因此麻痹自己人民,松懈警惕,必须了解我们的对手是不守信义的。
其次在军事上,除对方来攻,我应坚决守备阵地加以抵抗外,不得向对方作任何攻击,即使顽军进驻我之地区,也不要反攻。
而加以和平交涉使彼速退。”
[3]第2号命令
第1条规定:
“实施停战原则:
甲、所有冲突的双方部队,接到本执行部的停战指示以后,必须立即停火,并施行双方部队的隔离,以保证冲突不再发生。
乙、双方部队冲突隔离应依第2条规定办法,按当时当地的情况,由本部适当处理。”
第2条规定:
“实施停战的办法:
甲、城市——如一方占领,另一方之部队撤至距离城01日之路程。
乙、城市——如双方部队都在城内,双方均撤至离城01日之路程。
丙、野战双方部队撤离冲突地点01日之路程。”
还规定“01日之路程至少为六十华里”。
△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共谈判代表团电:
原则同意国民党方面提出的关于恢复交通问题的方案,但必须提出几点增加、修改及声明:
“双方布雷区由双方拆除,封锁线及碉堡必须全部拆除;
一切存在之铁轨、枕木,凡可交出者,均交出;
国民政府现尚未实行改组,所有华北、华中各铁路管理局,须有我方人员参加为正副局长及正副站长等;
如果组织运输司令部时,亦须有我方代表为司令及其他工作人员;
路警由双方人员组成,正副路警局长、段长等,各须有一人为我方人员,赞成路警完全中立,受执行部监督;
不能无代价动员解放区人民修路,修路工人一律给予工资;
其他邮电交通自由亦请提出,由解放区寄出之邮件、书报等不得扣留,对陕北之封锁线亦须拆除。
以上各项望据理力争,尽可能争取实现,以打破国民党对交通的一党包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