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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日记>19460111

一月十一日


党组讨论今年任务,晚看平剧——《武松》。看报昨日国共双方下了停战令。

宪法原则草案有:

“中央政府颁布紧急命令,须经过国务会议全体同意并经过国民大会两院通过,否则不得颁布”。

王世杰比较宪法:紧急命令权,本为德、奥与日本几个帝国元首所独有的权力。日宪及德、奥旧宪俱承认元首子议会闭会期内,遇有紧急事变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即所谓紧急命令者……英、法、美等自由国家则向不承认行政机关有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汪馥炎《宪法纲要》,普、日宪紧急命令。一、事件之限制:普、日宪均以“维持公共安全”与“排除重大灾厄”并列;二、程度之限制:普、日宪皆有“非常紧急”字句,时机紧迫,恐其稍纵即逝乃为此应急之措施;三、时限之限制;普、日宪均规定限于议会闭会期内;四、内容之限制;紧急命令既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故普宪有“不违反宪法限度内”之制限。

据此,既能经两院通过,那就不应叫紧急命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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