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献堂日记>19451223
七时半林忠以自动车来新生旅社,载余及犹龙、云龙、荣钟[钟]同到公署会陈仪长官,告以台人在厦门八千余人,被拘留者二百余名,其他所有之财产皆被没收,困苦万状,广东、汕头、香港亦然,请设法救回。
长官言先遣人告当局不可虐待,俟载完日本兵之船,然后载其归来也。
余谓似此未免过迟。
他言不过再两个月间而已。
次告上海市政府没收苏柴林自动车会社之批文,曰“朝鲜、台湾在日本统治下,我国未有明文承认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暂时作敌产处理”【1】。
若然,不知何时方有明文认台人为中华民国国民也。
长官言此批文大错误,已对行政院抗议矣。
次问米统制不能完满,将如何设法。
长官言统制解除,恐恶商人出为占买,更加紊乱,意欲公定价格略为升高,又恐黑市随之增高。
若将布疋、肥料对佃人奖励,使其供米如何。
余谓两者并行皆可,然欲使米价缓和,非输入外米不可也。
长官颇以为然。
连震东九时半来旅社,招余同游北投八胜园,作01日之清闲。
五时到高义阁会五弟及万伡,次到新中华晚餐,九时返旅社。
云龙同归,犹龙、荣钟[钟]与连作二次会。
【注】
【1】据1946年01月14日北平各报报导“关于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已经由政府公布,并责令各省市党政机关执行办理。
其处理台人产业之办法为:“一、凡属朝鲜及台湾之公产,均收归国有。
二、凡属朝鲜及台湾人之私产,由处理局依照行政院处理敌伪办法之规定,接收保管及运用,朝鲜或台湾人民,凡能提出确实籍贯,证明其未担任日军特务工作,或凭借日人势力,凌害本国人民,或帮同日人逃避物资,或并无其他罪行者,确实证明后,其私产呈报行政院核定,予以发还。”此令一出,在大陆的台人无不惊恐,甚至举行记者会呼吁取消此令。
盖此法令将台湾人与朝鲜人“一视同仁”。
然朝鲜人并非中国人乃为世人所知,政府将大陆台人视同为朝鲜人,无异将台人当作外国人。
换言之,将台人视为日人的工具和侵略的爪牙,将台人视为嫌疑犯,且可没收其财产,这对台人的打击甚大,也使得许多台人在大陆备受侮辱。
(赖泽涵总主笔,《“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页一六~一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