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鼐日记>19451105
11月05日 星期一
△晨间县府郝秘书来,知马县长并未下乡,知昨夜之事,系马县长以便条令郝秘书云:
“夏先生采取古物事,经权议长等商定,欲将墓志铭石碑留下,如夏先生需碑文研究,则地方上负责拓印寄去,请即通知夏先生照办,恐其明晨赴兰也。
专此即颂公绥,国昌,11月04日晚。”
虽然对于照办云云,未能从命,但马县长在城,则诸事当可立即决定,遂与郝秘书同往马县长处。
余提议由县府致电省方,谓考察团以不能久候回电,即携古物东行,但地方人士坚决主张将志石留下,请省方就近与考察团接洽。
马县长则坚持县府有权检查标本及扣留标本,并知此事之复发生困难,由于余昨日过河西新报社留条向权议长辞行。
余乃云昨日之事,由于余恐地方人士将来怪县府纵放余携古物东行,大丈夫做事光明磊落,故不畏麻烦,亲往留条解释。
马县长辞气乃稍和缓,最后谓希望留下一件,余以车子将开行,不得已允许暂留一件,俟将来交涉后再定夺,并由县府立一字据:
“兹收到夏考古员发掘慕容氏墓志壹件,在未接来信以前暂不启封,如奉省令此物需运送省,当可照办,特书此存查。
如启封时,须会同东小井七号西北畜牧公司经理汤象龙先生。
马国昌,11月05日。”
余乃返舍,告汤君以经过,汤君亦以为不若留下一件,携他物先行。
余乃携行李赴驿运站,知车子仍在天主堂。
赴天主堂将No.11慕容曦光志盖一件取下。
少顷,耿主任带警察四名,携带此件赴县署,途人注目,以为搜得鸦片烟土。
至县署,见其放入一小室内,余令其将小室加锁,在未接信以前,不得私开。
余颇恐其开封后知仅留志盖,必强索志石,故出此一着。
返驿运站,知车子已行,急往赶上,停在黄鱼站。
胶皮车亦拉黄鱼,有三人共出一万一千元,较汽车一人万元为便宜矣。
△晚宿靖边驿客店中,此间客店代客做饭,客人须自购面粉(每斤70元),作清水面以充饥。
今日行45华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