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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日记>19450127

一月二十七日


救济诗(《大公报》天戈)

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

我们有了计划,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他们需要救济?

他们需要救济?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我们有了计划?

诗的幽默,与清初剃头诗相似。

如梦令(《大公晚报》秋土)

钞票源源印送,国库无忧缺供。三亿美金元,为啥战时征用?征用,征用,真是痴人说梦!

三权分立问题(续前笔记)

材料:分立的理论

“孟德斯鸠阐明洛克的学说而创立三权分立的学说,认为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如不分立,个人的自由权利就没有保障。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竟说:‘没有权利保障和权利分立的国家,可以看做没有宪法的国家,’华盛顿革命时的马狄生说‘凡是不采用分权制的原则,就是专制政体’。文宪政体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以收势力牵制均衡之效,而预防专制政治出现,个人基本权利得有保障。”

反分立的理论:“但是,我们不能说在宪法上或不采取三权分立,人民的自由权利就没有保障,甚至说没有宪法。……极端左倾的苏维埃政体或极端右倾的法西斯制度,莫不打破三权分文的原则,而将司法立法两部的权力置于行政部控制之下。民主政治根本就不要产生有为的政府而要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彼此牵制互相均衡使得政府欲有所为而不可能。”(储玉坤《中国宪法大纲》绪言)

事实:“司法是执行的部分,从属于行政权不应和立法行政并立。所以实际只是二权。”

资产阶级民主国,都是采三权分立制,但分立内容并不一个样:有行政高于立法的,如英如日;有立法权力虽大,而行政仍能操纵立法的,如美。第一次世战后成立的某些小共和国,立法权实际同于人民代表会议,有决定一切的权,但仍采立法行政分立形式。

苏联旧宪法(一九二三年)

第八条:苏维埃大会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权力机关。当大会闭幕期间,则以联邦苏维埃及民族苏维埃合组之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十七条: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一切法律法令决议及命令,统一苏联立法及行政工作,并决定苏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委员苏维埃之工作范围。

第二十九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当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为苏联立法执行及命令之最高权力机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三四年二次“全苏”大会通过)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时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苏联新宪法(一九三六年)

第三〇条:苏联最高之国家政权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三二条:苏联之立法权仅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之。

斯大林审查宪法报告说:

不是由一个机关而是许多机关实行立法的情形,我们应当铲除了。这种情形是与法律固定性的原则相抵触的。而且正是现时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固定性。苏联的立法权只应由一个机关即最高苏维埃行使之。

满清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

“君主立宪政体,君主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其总揽。”“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

墨索里尼的意大利

一九二二年十月,墨索里尼进军罗马,一九二三年强令议会通过新选举法:人民投票仅有选举政党的权利。只要那政党所得票能占总票数四分之一以上,在议会中就可占三分之二的议席。自然法西斯党胜利了。一九二五年十二月颁布法律:

一、首相对国王负责。

二、首相的任命,由意王征得本人同意而后任命之。首相的免职,非到了“使他握权的经济道德政治的力量的系统完全消灭的”时候,意王不得将首相罢免。

三、首相的职权(略)

四、首相不对议会负责,而议会的立法议案,非经首相同意,不得提出议会讨论……。

法西斯大会有权圈定并指派下议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

希特勒的德国

由于威玛宪法有授权的规定,希特勒于一九三三年压迫议会通过授权法案,“联邦法律除了依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而制定外,联邦政府亦得制定之。”“政府制定之法律,若非以下议院与上议院为对象,亦无妨于宪法相抵触,但不得侵及总统之权限。”“政府的法律由内阁制定之”,“立法事项有关系的条约不必征求议会同意。”

陶尔夫斯的奥地利

“强压议会通过新宪法,其精神在加强行政部的权力,把议会的立法权置于行政部的支配之下而成为附庸机关。”

毕苏斯基的波兰

毕苏斯基修正波兰一九二一年宪法给总统以“单独解散两院之权”“国会解散期内有颁布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命令之权”。

“给总统以否决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案之权”“增加总统的立法权力。”……

十月三日《解放日报》介绍波兰两个宪法:

一九二一年宪法以法国宪法作蓝本,采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且根据主权在民的精神……立法的权力特别大。这种限制总统权力,是那时欧洲国家一个普遍倾向。主要原因是怕军事独裁与国家主义流毒再发生于欧洲。一九三五年毕苏斯基强迫通过的宪法,总统对上帝与历史负责,国家唯一不可分的权力属于总统个人,这次波兰国民会议与波兰流亡政府的争执是一九二一年宪法恢复与否的问题。

蒋介石的五五宪草

第三二条、国民大会之主权

1.选举

2.罢免

3.创制法律

4.复决法律

5.修改宪法

第三一条、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会期一月,必要时得延长一月(国民大会组织法<制定宪法的>会期定为十日至二十日)

第四章:中央政府、总统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虽然立法院监察院委员由国民大会选的,但少数委员,总统容易操纵。何况国民大会无常驻机关,开会必需总统召集。若自行召集,要国民大会经五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得自行召集临时国民大会。

三权分立——防止独裁,三权合一,易于控制。广大阶级专政的国,分立也不见牵制多;合一反常常是野心家所企图的。虽说苏联曾有过一度立法行政合一(当时资产阶级理论家说它是独裁制,但现在已改变了)。斯大林说:

“……认为这种草案是向右转,就是‘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取消布尔塞维克统制’……我们用立法的方法来巩固社会主义的胜利,以立法的方法来巩固工业化集体化民主化,如果他们把这些事情叫作向右转……你们这班可怜的批评家,简直不知道哪边是左哪边是右?”

边区由立法行政合一的苏维埃制转到现行的立法行政的分立制,是因为各革命阶级合作,“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有法律的固定性”,要用法律的固定性来巩固我们党的领导。“法律的固定性”是广大群众所欢迎,是怀野心的阶级所惧怕。

我们现在不仅需要法律的固定性,且分权制的互相制约,还很需要。统治阶级内部冲突,赖议会制为调和不致走到独裁或者内乱。资本主义国所以没有内战原因在此。封建制国,不断内战,就是没有制约的机关。否认制约作用,应该是承认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已没有内部矛盾。

如果说新民主主义是新的,有极民主的内容,不妨蹈袭顽旧的形式,也许是一种理论,说说可以,实行就得当心!

民主集中制问题

“民主集中制:一方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制度……另方这个集中制又是民主主义的,一切党的机关统是从下而上选举出来的,一切地方组织在地方性质的问题上有自主权……在最高机关所给的一般的训令所及的范围内,有最大限度的自动性。”(斯大林联共十三次大会讲)

“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应成为集中制与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之真正的总合、融合。只有在整个党的组织经常的一致活动经常的斗争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这种融合。

“所谓形式的机械的集中化,就是把权力集中在党的官僚手中以统治其余的党员或革命党外无产阶级群众。但是只有共产主义的敌人才能够断言……这是说谎,与共产国际所通过的民主集中的原则完全不相容。

“以一种仅仅形式上的民主来代替劳动者的活的联系,并使组织分裂为积极的官吏和消极的群众。

“必须这样去行集中制使该党的(社会民主党)党员感到集中制是他们的共同活动和战斗能力之真正的巩固和发展。……

“只有一个形式的民主,既不能消除组织中的官僚主义倾向;也不能消除其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国际三次大会关于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决议)

这个集中在我们党内是同民主联结在一起的。就是说同全体党员积极地参加党的工作、党机关的选举,地方组织的自由(有地方意义的事务的独立性打成一片的)。(卡甘诺维支)

“第二,是在厉行组织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线是:

一、党的指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

二、上级机关要明了下级机关情况及群众生活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社会来源。

三、党的各机关决议事情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便须坚决执行。

四、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传达……

五、党的下级机关及党员群众对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常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他的执行方法。(古田会议决定)

“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向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并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于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向群众坚持下去。”(领导方法决定)

“中国可以采取国民大会、省民大会、县民大会、区民大会,直到乡民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用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与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的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与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与国体不相适应。”(新民主主义论)

何思敬同志说:照俄文应译为民主的集中制,照德文应译为集中的民主制。民主、集中,在各国政治史上常常发生矛盾,由过于民主转到集中,由过于集中又转到民主。列宁把它统一起来,为民主的集中及集中的民主。毛主席的“集中起来坚持下去”,是民主集中制的发展。

意见:民主集中制一方是组织关系,一方是政治内容;一方使广泛的人民意见怎样表现于组织上的集中,一方是集中的体制怎样能和广泛人民意见融合。仅仅说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为民主集中制,那是机械的了解;说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为民主集中制,更是有害的了解。

国家是强制的组织,易偏于集中,怕的是集中与民主脱节,不是使人民感到“集中制是他们共同活动和战斗能力之真正的巩固和发展”,而是在相反情形之下,感到束缚,甚至为野心家所利用。党的集中不适当,可发生党的官僚化。政权的集中不适当,那就可能发生大毛病。

毛主席论政体,注重的是民主,是民主的集中,而集中起来坚持下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他民主集中制的最根本内容,也即是人民管理政权的方法。

组织关系上政体的民主集中,应是一切集中于人民代表会议。他是真正普选的,所以是民主,它有决定一切的权力,所以是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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