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4:19440605:19440605-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40605

五日

 约见史威参谋长,商谈空运油料事。先是上月下旬豫战紧急,湘战又起,中、美空军油料皆感不足,蒋中正为此事虽曾两度请其来商,但史威则皆藉词避而不见,延至今日来见,始允遵蒋中正意旨办理。

政府根据「中共」代表林祖涵于西安商谈时所提条件为基础,对「中共」提示政治解决案。

附录

 提示案全文:「(甲)关于军事问题:(一)第十八集团军及其在各地之一切部队,合共编为四个军十个师,其番号以命令定之。(二)该集团军应服从军事委员会命令。(三)该集团军之员额,按照国军通行编制,由军政部颁发,不得在编制外另设纵队、支队或其他名目,以前所有者,应依照中央核定之限期取消。(四)该集团军之人事,准予按照人事法规呈保请委。(五)该集团军之军费,由中央按照国军一般给与规定发给,并须按照经理法规办理,实行军需独立。(六)该集团军之教育,应照中央颁行之教育纲领、教育训令实施,并由中央随时派员校阅。(七)该集团军之各部队,应限期集中使用,其未集中以前及其在各战区内之部队,应归其所在地战区司令长官整训指挥。(乙)关于陕甘宁边区问题:(一)该边区之名称,定为陕北行政区,其行政机构称为陕北行政公署。(二)该行政区域以其现有地区为范围,但须经中央派员会同勘定。(三)该行政公署直隶行政院。(四)该行政区须实行中央法令,其因地方特殊情形而需要之法令,应呈报中央核定施行。(五)该行政区之主席由中央任免,其所辖专员县长等,得由该主席提请中央委派。(六)该行政区之组织,应呈请中央核准。(七)该行政区预算,应逐年编呈中央核定。(八)该行政区及第十八集团军所属部队驻在地区,概不得发行钞票,其已发之钞票,应与财政部妥商办法处理。(九)其他各地区所有中共自行设立之行政机构,应一律由各该省政府派员接管处理。(丙)关于党的问题:(一)在抗战期内,依照抗战建国纲领之规定办理,在战争结束后依照中央决议,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中国共产党当与其他政党遵守国家法律,享受同等待遇。(二)中国共产党应再表示忠实实行其四项诺言。附拟口头酌定事件如下:中共如将以上办法实行后,则(1)中央对于撤去防护地区之守备部队,可予考虑,并可恢复该地区与其他邻近之商业交通。(2)中共人员违法被捕者,政府亦可从宽酌予保释。」

相关人物:Joseph Stilwell 林祖涵 

出处:卷5下 532-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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