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日记>19440223
二月二十三日
苏联红军纪念节
上午至杨家岭看秧歌,大风扬沙甚,未毕即归。
苏联宪法:
“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之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生产工具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概为国家财产即全民财产”,“……概为集体农庄与合作社之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劳动为苏联每一有劳动能力公民之应尽义务与光荣事业。”
我意新民主主义宪法,首先也应标清阶级关系即各革命阶级联合民主,对于反革命的专政。次应说明生活与财产关系,木庵同志认为“个体生活(纯粹私的)、集体生活(纯粹公的)、两合生括(公私兼顾的)”大意可采用。再次“劳动为每个有劳动能力公民之应尽义务与光荣事业”也应写上。
“如遇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对某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则此问题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之协议委员会解决之。如协议委员会不能通过一致决定或其决定不能使某一院满意时,则提交两院重新审核之。如两院再不能有一致之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得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而宣布举行改选。”
实际是要求得一致。在苏维埃政权下,民族与联盟是可以一致的,只有一致然后执行乃更有力量。不妨多走点曲路使都了解,更完善。三三制政权虽然更应尊重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但在执行某种具体决定时,总以得到全体同意为好,否则不妨更加考虑,迟延点不要紧。
国民党第一次大会宣言:
“一曰立宪派,此派之拟议以为中国今日之大患在于无法,苟能借宪法以谋统一,则分崩离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宪法之所以能生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借所谓宪法以为文饬之具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故立宪只知要求宪法而绝不顾及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即可知其无组织,无方法、无勇气以真为宪法而奋斗。宪法之成立,惟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
清末预备立宪,康梁宪政运动、宪政请愿、民元临时约法、袁世凯约法、天坛宪草、曹锟宪法、护法之役,直到五五宪草,一连串事实,告诉了我们:“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五四大革命、内战——抗日,人民再不向“此辈”请求立宪了,而只努力于打倒“此辈”,先去掉宪政的障碍,似乎“此辈”也懂得此理,不敢再拉这幌子。
国民党起宪草已十年有多了。二十六年说要开国民大会,二十九年又说要开,今年又说在抗战结束一年内开。以前五五宪草不准讨论,现在也可以讨论了。都是他们“自理自损”,人民没有理他。
中国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现连他自己也忘记了,没见蒋那一次说话引过它。那上面说的——很坏的说法也没实行。比如“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法律由他自造,但禁止各党派——只许一党存在的法律始终没有,而屠杀与限制他党,正成为实际。
对内政策——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
凡一省完全戡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行使之训练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本,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
以县为自治单位,省为宪政开始单位。一、中国地大又落后,革命发展不平衡,先让进步的地区办起,这是合乎事实的。二、从下而上,打实宪政的基础,不会蹈过去“虚文”的覆辙。不过自治“程度”不应为调查人口、测量土地等,而应为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土豪的统治基础已基本消灭,平民已有组织,已经试行四权,就可实行宪政。陕甘宁边区及各敌后根据地,是事实的榜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