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3:19431204:19431204-c-prc-cea-001-谢觉哉日记



谢觉哉日记>19431204

12月04日


司法工作:内容上是为人民大众——工农兵服务,还是和人民大众有多少隔离甚至对立?即是说和群众结合或者否?因而表现在形式上?共产党型的?国民党型的?新民主主义的?非新民主主义的?必把这根本思想弄清,才可言司法建设,才可解决其他问题。

从司法方面来了解边区社会诸问题,人民需要,因而提供立法(如土地、婚姻、钱债、违警、刑法、防奸)以一些特殊例证。——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过去也没有这样做。抱司法不参预立法的观念。实则也没有意见,因为没去注意。

从各方面听取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因而检查自己工作那些需要改进。——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过去也没有这样做。关在法庭上写判决,“官无毁判”,“不服,你上诉好了。”不仅不搜集政府、团体、群众的意见,甚至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也不互相知道和交换经验。

由党和阶级的观点出发来处理案件、鉴别干部——过去和现在胜(原文如此。——编者注),但过去也有不灵活与狭隘的毛病。

司法是保证政策实施的一个方面,党的政策由群众中来又向群众中去考验。我们要了解政策的内容,应用于具体审判,同时又由各种不同情状的案件中,发现政策的不足或不适,因而提出求得修正——我们现在没这样做,过去也没这样做。

这是新民主主义司法和旧司法的分别的基点——一是立于群众之外,来统治群众的;一是群众自己的工具——由群众中来又向群众中去。至于公审、陪审不收讼费,以口头控讼等等只是余事。抵抗外来一套,又加入了外来一套,大家没注意。

防碍向这方向发展:一是我们思想没有弄通;二是教条与经验的作祟。和群众结合的司法:条文不是第1,第1是群众的实际;经验不是第1,第1是到实际去获得新经验;形式(组织、手续法等)不是第1,第1是能解决问题。……然而我们有的不是第1,而是第2的东西。

由此发生下列一系列问题:

一、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在旧社会有好处,在新社会政权下独立的好处已渐失去而成了害。现在闹独立表现在:1、和行政不协调;2、和人民脱节;3、执行政策不够。

二、把司法看作超阶级的——六法全书,现在超实际的,法律尊严。

三、形式绝对化——如检察问题,终审机关问题,“官无毁判”问题等,甚至全无内容的审讯笔录,判词等。

四、干部问题上——重书本知识,不重实际经验,看行为不看内心。

毛病就出在这里。新法学会是十足的旧法学会。旧的法学,这里不需要,所以也举不出旧的成绩来,新的司法甚至还没有开始,至多只能说正在开始。须在思想来一彻底转变,司法工作才能逐渐建立起来。目前搞的还难上算。司法成立多年了,经验成绩很难说上。

司法上的思想转变比其他工作要困难,因为它有很深的教条传统,因为他要照顾各部门工作和全社会的诸要求,因为他要实际解决问题。但是只要做,收效也可计日而得。

上午参加劳动英雄会——劳动英雄讲话,朴素结实,没八股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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