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3:19430825:19430825-d-roc-abb-001-何成濬日记
何成濬日记>19430825
1943年08月25日
星期三
晴
本部前奉委员长交办:
粮食部职员陈同文,与江北县礼嘉乡乡长白梁材勾结,破坏运船,盗卖军米一案。
办理时查明系保长白超俊,勾结陈同文所为,事后欲以其罪转移于白梁材,而夺取乡长,并联络特工人员予以帮助,经审讯后,知其情形败露,复运动特工人员逮捕白梁材,及其表兄瞿治君,谓白梁材、瞿治君制造吗啡,取瞿治君所设之药厂内器械药品呈案作证,后由卫生署化验呈案,三件均非吗吗啡所用,再三审讯,完全系白超俊谋害白梁材。
今日判决处白超俊徒刑十五年,陈同文徒刑十二年,有关之王均德徒刑两年,关于特工人员部份,通知军统局自行处分。
此案几为彼辈所蒙蔽,听讼殊不能不特别审愼也。
午后四时,赴中央党部,出席十一中全会预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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