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3:19430111:19430111-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30111
十一日
中美、中英签订平等新约。中美新约于上午十时(华盛顿时间)在华府签字,中英新约则于下午四时在重庆签字。经中、英、美三方商定:中英条约及换文与中美条约及换文概要,在重庆宜于本日下午十一时后发表,俾与中美新约签字之时间,取得一致。
附录
中美新约大要:(中英新约内容略同)「(一)美国人民在中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二)光绪二十七年(一九○一)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凡该议定书及其附件给予美国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美国同意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与中国政府。(三)美国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归还中国政府。(四)美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在中国领土内之不动产,应受中国征收捐税征用土地及有关国防各项法令之约束,非经中国政府之明白许可,不得转移于第三国政府或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五)双方同意两国人民在本国境内有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及各种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低于所给本国人民之待遇。(六)双方同意得在对方口岸及城市驻扎领事,应有与其本国人民会晤通讯以及指示之权。两国之领事官应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之权利特权与豁免。(七)双方同意对敌战争结束后,至迟于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八)本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出处:卷5上 259-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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