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2:19421018:19421018-c-prc-cea-001-谢觉哉日记
谢觉哉日记>19421018
十月十八日
晴
晨睡在床上,想到整政文件上几点关于认识的问题:
一、参议会是否带有应付的性质——所以如此做,为要对付全国。我以为不是的。革命为的是民主,新民主主义——包括各抗日阶级,民主内容比旧民主主义更充实,这和无产阶级利益一致,即今天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即走到社会主义——可能和平地走到——必由之路。这里没有一点虚伪。这是一。参议会的办法,全国都是一样,不能是那处先进些,民主阶段将要过去;或者那处落后些,就要怎样。因为革命发展虽不平衡,而要求民主和开始民主,将差不多。这是二。三三制实施中,已没落阶级想重把持政权,利用某区域党员的弱或个别党员的弱活动起来,这是有的。但党应加强自己的质量与之争,调整现有的质量与之争。有竞争而后有进步,而不能因此致想把民主缩小些。这是三。
二、民主集中制与个人或小集团的集中不是一样。所谓集中,是有统一的纪律,统一的制度,统一的领导,决定的事,一致遵守。而不是把无限权力,集在某机关或某个人。议会是有权力的,他代表人民,但他并不就是人民,所以资本主义国家有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征求民意的。我们也规定选民有随时撤换其代表的权。政府是议会选举的,但政府并不就是议会。所以宪法上规定某些事件,必须经议会通过才能执行。紧急处分必须得到追认。这里并不妨碍集中。我们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固然不应有妨害集中的民主,但也有不应妨害基本民主的集中。
三、三三制是各阶级力量相互制约。参议会和政府也有制约作用。这里可不说出制约作用,但也不必说明没有制约作用。因为和实际不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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