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2:19420704:19420704-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20704

四日

 核阅史迪威参谋长为表明其权限与地位于二日所陈之备忘录。蒋中正以史迪威所称各节为惑。特电宋子文部长指示,应即向美国政府重新协商,俾臻明确。先是一日

 蒋夫人与史迪威等于会商拟具五百架飞机计划时,曾请史迪威就蒋中正令由中航公司租借法案中之飞机两架,拨与中国空军一事提出意见;讵料史迪威于次日即据以提出此一备忘录,表示其权限与地位。略谓彼以美国总统代表之资格,可负责声明,此两机可由 委员长支配应用于最能对作战发生效用之处,惟因上述事件,拟将其地位予以说明,以免误会,盖以其所奉指令,对其地位之规定颇见复杂也。史迪威谓:「(1)本人为出席中国任何军[事](会)会议之美国代表……故在任何上述军事会议中,本人所有其他地位,皆不适应。(2)本人职掌指挥驻在中国、缅甸及印度之美国军队,故职责范围实超出中国战区以外,缅甸、印度既不在中国战区之内,本人自应求在各该区英军之合作。(3)本人负责监督及管理租借器材,并决定移转其所有权之地点与时间,俟所有权移转之后, 委员长即具处分此项器材管理之权,本人负此责任,目的在求切实保证美国租借器材专为增加作战效能之用,本人此种行动,即以总统代表资格执行之,而法律规定总统在租借器材未经交货以前,随时可以撤回之。(4)本人为 委员长联合参谋团之参谋长,该参谋团为同盟国军队与中国军队在中国战区中共同作战而工作,本人参谋长之职责为设计、组织、训练及军事行动,惟并不包括获取器材在内,本人当遵 钧座指示,拟具计划,由 钧座核准后交各有关机构执行。(5)本人基本地位为美国陆军军官,曾宣誓保持美国之利益。」蒋中正于詧及史迪威此一备忘录之后,即电告宋子文部长曰:「史迪威将军今日致中一函如另电,中对史氏地位与职务本甚尊重,而且对彼并未用中国战区统帅地位号令一切,然彼平时态度,时以其总统代表自居,处理一切,中皆不以为意,毫不与之计较,不料租借案中已经拨给我中国航空公司之飞机,余令转拨两架于航空委员会使用,竟被该公司美员拒绝,今复接史来函,其态度一至于此,是中国对租借物之受予,形同乞怜,求施而后可,此何等事,是再不能不与其政府坦白商讨,以免两国间友爱精神之损失,中意中国战区参谋长在中国战区范围以内,执行其参谋长职务,应服从统帅命令,所有其他地位皆不适用,否则名为参谋长,而事实上则以其总统代表资格挟制统帅,而将美国政府精诚援助中国之盛情厚意,与其对华之政策,均将发生不良之影响,而且其第四款中声明,参谋长工作,并不包括获取器材在内,是其一方面以其总统代表资格管理租借器材,而一方面对供应华军之武器,不负任何责任,任其个人之好恶喜怒,而以施恩示惠之态度加于统帅,想此亦非我盟邦政府之本意也。数月以来,中始终不向史要求器材者,亦正为此。盖恐其有此心理,反被轻侮耳!总之美政府派员来华援助,无不表示敬重与感谢之忱,非特对史而已,史迪威将军此种态度与心理,不能不请其政府重新协商参谋长之职权,而明确规定,中以为史在中国战区内,既任参谋长职务,则其所有其他地位皆不能适用,否则必致军事政治皆发生不良之结果,中国屡承美国之精诚协助,但有感激,岂复有权利与地位之计较,然本两国精诚合作计,不能不开诚相告也。」缘史迪威之权限,系以本年一月宋子文、史汀生交换函件为根据,其中关于租借器材处理之叙述,史迪威只有监督管理之权,而无决定转移所有权之地点与时间一项,此项权限,系军火分配委员会于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一日所自行添注,未经宋子文部长之同意。交换函件内之美军代表,系指出席联合军事会议,而此会议自始即未成立,故史迪威之美军代表等于虚设,从而所云「代表出席军会议时,其地位 概不适用」之语,亦遂不生意义。盖以在盟邦共同作战大原则之下,中美利益原属一致,而备忘录中竟有「保持美国之利益」一语,不啻对于中国措施,有妨害美国利益之暗示,美政府赋予史迪威之任务,为「增高中国作战之能力」,如不包括获取租借器材,则中国作战能力,何由增进?至此备忘录措词之傲睨,犹其余事耳!

蒋中正考虑外交政策曰:「在大战期中,必须要求美、英对我不平等条约,无条件的自动宣告废除。」

美国空军志愿队今改组为驻华美国第十四航空队。

相关人物:宋子文 Joseph Stilwell Henry Stimson 宋美龄 

出处:卷5上 129-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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