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2:19420523:19420523-d-roc-abb-001-何成濬日记
何成濬日记>19420523
1942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弦)阴
军政部军医署第1处处长梁任枢,及会计科长钱昌期,因共同假造单据,侵呑公款案,军政部军法司判处梁任枢七年徒刑,钱昌期无期徒刑,以钱昌期曾连续犯同样罪行也。
呈报时,照例须先交本部审核,本部签呈委座,谓所判罪刑颇相当,请予照准,不料批下,竟令一律枪决,批下后,梁任枢函何部长云:
彼以前举发刘瑞恒之大贪污案,为刘所深恨,此次系刘之私党徐世纶、徐从干等,指使钱昌期予以陷害,并力诋本部法官陈可侯,受人运动,强加以罪,何部长以其函送至本部,其实承办此案者,为军政部军法司科长黄汝瑛及陈可侯两人,处以徒刑七年,乃审判长、审判官、法官开评议会所决定,权不在陈可侯一人。
今枪决为委座所手批,非本部意。
各部院间,往往以此等事引起误会。
今日特饬审判组,将全卷检送何部长一阅,俾其明了一切。
负执法之责者大难,即处处以忠恕为怀,亦必为犯人所仇视,且必为与犯人有关系者所仇视,不能束身自爱以远罪戾,而反恶执法者之不曲宥,其理诚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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