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挺日记>19420423
四月二十三日 阴历三月初九日 星期四 晴
七时起。九时入校治事。十时许刘镇时、刘绳武来见余,询刘绳武关于印刷帐事尚有其他陈述否。刘答云:“无之。”余云:“此事学校已调查清楚。”答云:“自信甚清白。”余云:“虽自云清白,但校中得有证据,此事你不能不负全责,学校不能受损失。刘主任报告你愿缴出学校损失确否。”答云:“本人无钱。”余云:“印刷公司言有七千元未付。”复答云:“本人无钱。”且反诘云:“各种证据须交本人阅看,不能不清不楚承认罪状。”余云:“学校证据当交之法院,无给你看之义务也。”遂令之先出。当未谈之初,月涵先生送一信来,述两点:一、所侵校款须全数交出;二、陈曾培、刘绳武须各具一函说明自悔错误,并谓此从宽办法若不能办到,应即呈部,且附一电稿。余即以示刘镇时,刘甚慌。刘绳武既出,余告刘再往一问刘绳武,如不照办,则当呈部。刘云:“钱无问题,刘绳武不出我出,但具函认错甚难。”余谓此函重要,常委此意亦为你也。刘去,携一信来,并刘绳武一信。余视其词虽甚轻松,尚有“致罪戾”之语,告似尚可用,但仍须常委决定。刘云款已筹得三千五百元,馀数可否写一担保条或借条,令其面见常委而去。余见其携来刘绳武信太快,心疑之,请胡蒙老探其真象。其后蒙老来告,谓得之李参如:稿出刘镇时手,而刘绳武抄之也。十二时归。饭后小睡。三时半复入校。刘镇时来,余告以梅常委意款须即日全交,盖在早日结束此事。此时部中或已派人来查,未便久延也。刘意请余偕往见常委,仍嘱自往。五时偕矛尘归,路遇刘来相寻,谓未得见常委,坚请同往,允其六时往。六时至西仓坡,刘已先在。余上楼,刘候于下。月涵先生视诸函亦可用,但校款须全交,否则诸函亦不收也。余乃以函退之,嘱其明日速借款,刘复丧其面,哀其声,言其不能立致。余约其明日至校再谈,乃归。余与月涵先生深知其日在试探,日在延挨,而亦日在惶恐,故严逼之,否则恐亦难全数收回也。晚饭后心恒来,同至大街,遇莘田、家骅,在民生茶社食包子数个。十时半归。十一时就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