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1:19410702:19410702-c-prc-aaa-003-刘少奇年谱



刘少奇年谱>19410702

1941年07月02日

至3日

在中共中央华中局党校发表《论党内斗争》的演讲。
这篇演讲,总结了党内斗争的历史经验,阐述了进行党内斗争的正确原则和方法:
第1,党内斗争是一件最严重最负责的事,绝不可以草率从事,我们必须以最严肃最负责的态度来进行;
必须自己首先是完全站在正确的党的立场上,站在为党的利益、工作的进步,为帮助其他同志改正错误和弄清问题的大公无私的立场上来进行;
必须自己首先把事情弄清楚,把问题弄清楚,实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同时还必须是有组织地、有领导地、有准备地去进行。
第2,党内斗争基本上是党内不同思想不同原则的斗争,不同思想不同原则上的对立。
思想原则上界限的明确划分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在组织上,在斗争的方式上,在说话与批评的态度上,应该尽可能的不对立,尽可能采取温和的方式来商讨或争论。
尽可能不采取组织手段及做组织结论。
尽可能完全采用诚恳坦白的态度,多做正面的教育,去求得思想上、原则上的一致。
只有在必不得已的时候,在十分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采取对抗的斗争方式与组织手段。
第3,对党的组织、对同志、对工作的批评要适当,要有分寸。
布尔什维克的自我批评,就有布尔什维克的尺度。
一切过分的批评,夸大人家的错误,滥给别人戴大帽子,都是不对的。
党内斗争不是斗得愈厉害愈好,而应有适当限度,应讲求适当,“过”与“不及”都是要不得的。
第4,在党内外一般地停止斗争会的举行。
应从总结工作、检查工作中来指出各种缺点错误。
应该首先“对事”,然后“对人”。
应该首先把事实弄清楚,把问题弄明白,把错误与缺点的性质、严重程度、产生的原因弄清楚,然后冉指出对这些缺点错误的负责人,主要的、次要的由谁负责,而不要首先去追究错误的负责人。
第5,必须给被批评被处罚的同志以一切可能的申诉的机会。
在给同志做鉴定和组织结论的时候,通常均应通知本人,当面做结论。
如果他不服,在经过辩论之后,应向上级申诉(一切在处罚后表示不服者,即使他本人不愿上诉,党的组织亦应代他上诉)。
任何党的组织,不能禁止任何同志在被处罚后向上级申诉。
第6,党内斗争与党外斗争有明确的界限,也有适当的联系。
不要将党内斗争的方式拿到党外去使用,也不要将党外斗争的方式拿到党内来使用,更不要利用党外的力量和条件来向党进行斗争与恐吓,第7,禁止党内的无原则纠纷。
对于无原则纠纷,应该一般地禁止,不应去判断是非,因为是无原则纠纷,所以是无是非可以判断的。
这篇演讲的部分内容,刊登在1942年02月10日出版的《真理》第5期上;
同年10月09日,延安《解放日报》全文发表,毛泽东为此写了按语,称赞刘少奇这个演讲“理论地又实际地解决了关于党内斗争这个重大问题,为每个同志所必读。”
在整风运动中,这篇演讲收入《整风文献》,被列为整风学习的必读文件之一。
这篇演讲编入《刘少奇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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