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大事记>19390615
6月15日
国民党广东省党部电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拥护通缉汪精卫。
△ 国民政府派朱绶光为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副指导官。
△ 中共中央任命新四军江北指挥部副指挥徐海东兼新四军第四支队司令员。
△ 空军轰炸南昌日军阵地。
△ 八路军第一二〇师第三五九旅一部在山西灵丘附近击溃日军500
余人,缴获机枪19挺。
△ 日军围袭山西夏县文德村,杀害民众128人,毁房600余间。
△ 日军封锁鼓浪屿。
△ 教育部密颁《对民先队基本救济办法》,分为对民先队员进行“特种训练”和“感化”为主的“积极办法”与“给予开除、留校活动,由党部给予严厉制裁”的消极办法两种。
△ 汪精卫与日本陆相板垣征四郎第二次会谈,板垣要求:一、中央政府的名称和首都,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国旗如采用青天白日旗,要在旗帜上面缝一块表示“反共和平”的三角黄布;二、同意取消“维新”和“临时”两政府名称,但须尊重其内容与事实,并在华北成立政务委员会;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用分治合作的原则,其成立时间要与日本密切联系后决定;四、召开国民党代表大会,地点避免在南京。
△ 汪精卫向日本提出《对日本实行尊重中国主权原则之希望》:一、日本在各级政权中应不设置政治顾问或具有类似名义之职位,不占有或操纵各种或各个税收机关;二、确定最高军权的独立性,在最高军事机关设立顾问团,招聘日、德、意三国之军事专家组织之。中央政府建交后,日军应进行局部撤退;三、迅速交还中国公私营工矿企业,对合办事业应重新进行合理估价,与“临时”和“维新”两政府所订契约,给予再次审查的余地。
△ 日本陆军省、参谋本部作出关于处理第三国在华活动及权益的措施要领,决定以使第三国放弃援蒋态度,顺应日方处理事变之步调为方针;关于租界问题,可采取封锁、直接搜捕以至军事占领等措施;关于长江、珠江等内河航行权及商权问题,可“实行加强封锁程度和扩大封锁范围”,但“当第三国有转向日本的具体表现时,只要不影响战争进行,可以逐步恢复其活动及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