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闻天年谱>19371030
1937年10月30日
同毛泽东以“洛、毛”署名就各地游击队整编问题致电博古、叶剑英,指出:
“(甲)集中五分之三,留下五分之二于原地改为保安队为原则,并坚持此原则,反对全部集中的国民党要求。
(乙)留下五分之二,改为保安队部分,均须加以政治上整理,坚决反对投降主义,反对国民党派遣任何人,同时严防国民党之暗算,森严自己壁垒。
(丙)集中五分之三为一军,以叶挺为军长,项英为副军长,陈毅或刘英为参谋长,反对国民党插入任何人。
(四)以四个月为清理时间,任何游击区,均须党中央派人去传达,然后集中。”
△本月某日
在公开审判黄克功案件[注141]大会上讲话,指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没有特权,即使像黄克功这样对革命有功的人,也不能例外。
我们不能像封建社会那样,“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能像军阀军队那样,可以任意杀害平民。
我们共产党和红军有着铁一般的纪律,任何人不得违背,黄克功因逼婚未遂而杀人,罪大恶极,所以必须将他判处死刑,保障每个平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共产党员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同其他人民一样,也有恋爱、婚姻问题。
革命队伍里的恋爱和结婚是完全建立在自由、自主的基础上的,不许以任何外力强加于人。
同时,我们还应该从黄克功事件中吸取教训,恋爱与结婚是终身大事,必须慎重。
革命队伍里的终身伴侣,首先应该在政治上、思想上有共同的信仰,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
志同道合,情投意合才是夫妻间最大的幸福和快乐。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找对象也不能要求各方面十全十美,无论在恋爱过程中和结婚后,男女双方都应该互相尊重,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前进。
黄克功与刘茜,都缺乏正确的恋爱观,以至酿成悲剧,这是革命队伍里的一大不幸,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
[注141]
黄克功时为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经历过红军时期井冈山斗争与二万五千里长征。
黄于当年10月,因对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逼婚未遂,将刘枪杀致死。
经陕甘宁高等法院审判,黄被处以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