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37:19370723:19370723-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370723

23日

宋哲元电蒋中正报告本月11日由二十九军代表张自忠、张允荣与日方松井太久郎商定解决卢案三项协议内容。蒋中正自记曰:「明轩祇报告11日与倭方所协商之三条,而对19日所订细则,尚讳莫如深,似以不加深究为宜,使其能自行负责也。」因即复电指示注意重点,电曰:「中央对此次事件,自始即愿与兄同负责任。战则全战,和则全和,而在不损害领土主权范围之内,自无定须求战不愿言和之理。所拟三条,倘兄已签字,中央尚可同意,与兄共负其责。惟原文内容甚空,第2条之不驻军(宛平县城龙王庙),宜声明为临时办法,或至某时间为止,并不可限定兵数。第3条之彻底取缔抗日团体,必以由我自动处理,不以彼方任意要求为限。此点应明加区别。至此事件之真正结束,自应以彼方撤退阳(七)日后所增援部队为重要关键。务希特别注意。」

附录

宋哲元报告三项协议内容

「解决条件:一、第29军代表对于日本军表示遗憾之意,并对责任者处分,以及声明将来负责防止再惹起此类事件。二、中国军为日本在丰台驻军,避免过于接近易于惹起事端起见,不驻军于卢沟桥城郭及龙王庙,以保安队维持其治安。三、本事件认为多胚胎于所谓共产党、其他抗日系各种团体之指导,故此将来对之讲求对策,并且澈底取缔。以上所提各项均承诺之。」

手示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徐永昌主任,从速完成沧石(沧县至石家庄)防线工事,材料由中央拨发,但仍须受宋主任之指挥。

相关人物:宋哲元张允荣张自忠徐永昌松井太久郎

出处:卷4上 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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