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37:19370503:19370503-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370503

资梧告诉判决

蔡式榖以电话通知,林资梧抗告,高等法院本日判决我方胜诉。

即打一电报,谢其辩护之劳。

商业专修寄附金壹千円,二哥命林庆来领去。

赖宜俗[1]亦领去其子之学费三十五円、生活费三十円。

庄发来见积重印《林氏家传》。

[2]嘱伊若余不在时代为较〔校〕正。

叶氏陶第二回来取新文学社寄附金二拾円。

杨肇嘉来,请余为其侄松龄[3]七日之证婚人,许之。

夜为内子洗尘,甜子、阿面亦来为陪。

年月日/1937/19370503/19370503-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txt · 最后更改: 2024/07/14 11:41 由 1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