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37:19370503:19370503-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370503
资梧告诉判决
蔡式榖以电话通知,林资梧抗告,高等法院本日判决我方胜诉。
即打一电报,谢其辩护之劳。
商业专修寄附金壹千円,二哥命林庆来领去。
赖宜俗[1]亦领去其子之学费三十五円、生活费三十円。
庄发来见积重印《林氏家传》。
[2]嘱伊若余不在时代为较〔校〕正。
叶氏陶第二回来取新文学社寄附金二拾円。
杨肇嘉来,请余为其侄松龄[3]七日之证婚人,许之。
夜为内子洗尘,甜子、阿面亦来为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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