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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思考>19350520
1935年05月20日,天津海關緝私人員在軍糧城車站查獲了一起走私8250元白銀案時,遭 到日本駐津總領事川樾茂的“嚴重抗議”,迫令中國地方當局將人、銀從速交還領事館,並出示具結“此后不得再有此類事件發生”的保証等。后來,日本關東軍還 聲明:中國海關不得在山海關長城一帶巡緝,否則即採取斷然手段,中國在石河以東的緝私人員因之遭到驅逐。繼之,陸上的中國海關緝私機構被迫解散或后撤,有 的甚至被繳械。海上的緝私船隻也不得在三海裡外巡查,爾后連三海裡內亦不准緝私,船隻有的竟然被日軍借口擊沉。此后一有這些“各色人等”違禁犯法,即有日 本官方或軍方出面撐腰,華北的走私貿易更加猖獗。據統計,(1936年04月)因受冀東走私影響,國民政府是月關稅收入損失達800萬元。自1935年08月 1日至是月30日止,因華北走私海關稅收損失共計達2550.69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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