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34:19340328:19340328-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340328
第八民事部第五号法庭
八时半如约,培火同余到清濑处,与之斟酌答辩台湾证券交换所委任状之署名、印章伪造之处。
十时北村金太郎同余到第一辩护士会馆,福本、清濑亦相继而至。
待至十二时余裁判长藤家将讯问余,清濑荐培火为通译,对手辩护士锻冶反对,培火曾为是件之证人,不能为通译。
裁判长言另择一通译,午後二时讯问。
余与培火往银座天金午餐,次到日比谷公园看梅花,白梅已残,红梅正熳烂可爱。
二时到抗〔控〕诉院第五号裁判庭,待至三时三十五分裁判长藤家以台人文永盛为通译,先宣誓「从良心真实而言,不敢有虚伪之辞」。
余始甚踌躇,继思对盗贼而守信是无异自杀,岩本[1]等非株主而请求株金,与盗贼何异,余遂不承认此委任状为余所出:一、茨木某余不识其人;二、余之番地一九五非三六也;三、余所写之字鈎、撇、挑不同之处;五〔四〕、余之印章左方上下有缺,委任状之印缺上方而已。
清濑亦指其大正十二年三月十日而用九月大震灾後之印纸,又此委任状用纸与中村、降旗二人相同,与其余者不同,中村、降旗亦概不承认,请再监定笔迹、印章。
锻冶反对,已监定矣无再监定之必要。
裁判长许再监定。
天成、关关六时余来ホテル会余。
八时同培火看「欧洲大战」之活动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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