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32:19321017:19321017-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321017

17日

蒋中正发表对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之意见,指陈我政府应取之态度与对策。

附节录原文

如下:「(一)国民党对外政策,在求民族之解放,对于东三省事件之解决,如完全不顾此种立场,则本党信用与本党所领导之不平等条约废除运动,将受重大打击。(二)调查团报告书在前八章陈述事实时,虽属公允,在九十两章建议解决方案时,则几完全注重日本之希望与其在东三省之实力,而将九一八以来事变之责任弃置不顾,为国联公约、非战公约及九国公约之尊严计,为国联之威信计,为远东及世界永久和平计,吾国均不能不要求国联为必要之修正。基于以上种种之考虑,窃意吾国政府对于报告书,应采取如下所示之态度与对策:(甲)应取之态度,政府对于报告书中事实之陈述部分,即第1章至第8章可以接受,至于第9、十两章之建议,则须要求修正。在此项修正中,永久和平之树立与九一八以来事变之责任,应均顾及,且此两事,实有其连带关系。报告书中关于树立远东永久和平之建设,如中日两方撤除东三省军队,互订不侵犯条约之计划、和解及公断计划,虽使中国不免受重大之牺牲,如能出以适当之方式,使能确保和平,中国仍愿以诚意考虑接受,以副国联爱护和平之旨。报告书既认九一八事变,非出于日方之自卫,其为日本有计划的武力侵略,已无疑义。九一八事变以来之责任既如是确定,则解决方案断不能直接或间接容认九一八以来日本武力所造成之任何新情势,或强迫中国接受九一八以来中日两国条约上所无之义务,因以消灭中国之主权或行政之完整。调查团方案中所列建议,如关于顾问会议之召集,外国顾问之强制任用,中日铁路之合并,永远禁止排货等项,或则默认日本武力所造成之情势,或则纯为条约以外之义务,中国方面不能不要求废弃或根本修改,中国方面对于东三省未来行政之改善,固具热愿与热心,且亦愿向国联为隆重之宣示,但不能接受妨害其行政完整之国际拘束。(乙)应提出之对策中国政府认为解决东三省方案,在原则上必须恢复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惟为永久和平及中日关系之改善计,中国可同意于下列三项计划。(一)撤除军备及互不侵犯条约计划东省军备撤除计划之实行,必须更附以一种保障公约,其性质须与1925年英、意诸国保障德、法国境之罗卡洛公约相似,凡与远东和平在地理上或历史上有关系诸国,须参加保障,成立一种保障中国国境之公约,必如是而后中国所受之牺牲或限制乃有其代价。(二)和解及公断计划设置中日和解委员会及公断法庭,东三省旧状恢复之后,一切纠纷乃至中日间条约及合同效力之争执,分别交由和解及公断机关解决。(三)改善东三省行政。」

出处:卷2 237-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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