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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献堂日记>19300413

武井检察官之和解契约书

刘明朝来访,闻余将往台中,略谈片刻即去。

赖氏霞来问与吴定川等之诉讼,未知近日有接着式谷之消息否?余因将往台中,无时间与之谈。

九时十分五弟、汝南、伊若、成龙同往台中,到子瑜处,汝南、伊若下车。

余等到法院,子瑜已先在焉,常见、坂仓[1]、先於亦在。

余与五弟、子瑜入会武井检察官,他谓两方和解既然同意,其手续当速实行,庶免又再变卦。

兹将前日所定之分配条件,作成契约书之原稿示余等。

第一条:第一回公证、第二回公证皆作无效。

第二条:湘云、织云、垂训之名义所有预金,垂明之名义土地千二百石,皆编入澄堂遗产。

第三条:受赠者如下:映雪六百石,轻烟三百石,湘云三百石、金五万一千円,织云三百石、金六万五千円,来儿百二十石、金五千円,阿面二千石,粉[2]三万千円,垂拱、垂珠、垂芳、垂立、垂凯各一万円,金盏、金叶各五千円,金玉、金良﹝凉﹞各二千円,祭祀【公】业三百石,所有株券作财团法人。

第四条:遗产中抽出千二百石与垂明,金二十一万与垂训。

第五条:除以上之额,垂明、垂训均分。

第六条:组织同族会社。

第七条:映雪之财产管理权辞任,以族长献堂、阶堂当之;垂明病气[3]及其他事故之时,族长献、阶当之。

第八条:本契约执行委任族长献、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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