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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献堂日记>19300328

往捡〔检〕察局

武井捡〔检〕察官又来唤余与五弟,九时半并招成龙乘自働车同往法院。

捡〔检〕察官谓垂明诉讼若非和解,将来再提出民事请求,三年间两方之损失当在四、五十万円,不如今日极力劝其和解,然其和解之程度至於如何方为公平,欲托余、五弟与子瑜斟酌。

余谓此事非烈堂参加不可,捡〔检〕察官谓烈堂与垂明第二回公证已失信用,无他参加之必要。

余曰虽然如是但他是澄堂胞兄,又将来有种种关系,非使他参加不可。

捡〔检〕察官乃应允,约午後一时再来。

余等到大东会炘、逢源,午餐後再往法院。

武井捡〔检〕察官与子瑜及余等相会,武井嘱余三人协议垂明、垂训等之财产分配。

子瑜坚持赖氏面二千石、垂拱兄弟五万円不应该;余谓若削除此二条,和解是断不能成立,五弟亦以为然。

议论结果,余主张映雪加三百石、轻烟加百八十石,垂明名义千二百石抽出,又除来儿、织云、湘云之额,其余垂明、垂训均分;现金垂训之名义及织云、湘云之名义,各归其所有。

澄堂之名义约二十万円,除遗言公证中欲赠与诸人十万円之额,其余与垂明所有株券作财团法人,为慈善事业。

武井颇赞成余说,力劝子瑜不可异议。

二哥虽亦被召,但不参加议论此分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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