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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1930:19300303:19300303-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300303

碧霞证人

昨夜招茂生来宿余宅,今早又同余往台中,他到旅馆会万俥,余与坤山、伊藤、汉嫂同到法院为碧霞证人。

十时开庭,判官问余欲作亲族则可免宣誓,欲作证人须要宣誓,余欲言之有効﹝效﹞力,许以宣誓。

问曰杨氏碧霞不守妇道,汝知之乎?答曰未闻有此事。

问曰碧霞在台中赁屋居住,而不与魁梧同居,有之乎?答曰魁梧好嫖饮,常引卖滛﹝淫﹞妇到其家,使其妻不能安住,故不得已而与其姑氏[1]同住,若其姑在雾峰或在台中,她则随之往来两地。

问曰碧霞去年五月生一女子,魁梧不承认为其子,有此事乎?答曰有。

问曰碧霞既能守妇道,魁梧何故不承认?答曰魁梧之父知其子之不肖,虽与许多财产亦必荡尽,故其临终之时遗言五百石租与碧霞。

今魁梧之对碧霞请求离婚,盖欲取回此五百石租之故也。

余曾忠告魁梧不可逆理行为,设使碧霞被汝离缘,而此五百租是汝父与她的,汝亦断不能取回。

魁梧曰,她既不欲我为夫,何能得我父之财产?判官颇了解此中曲折。

余到千代乃家,招茂生及其妻子与万俥、培火、元煌、进平、肇嘉同到醉月楼午餐。

十二时四十分之车,万俥、肇嘉往台北,茂生返台南,余到驿前送之。

次到子培处,与月汀谈片刻,乃归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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