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29:19291230:19291230-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291230

30日

我外交部发表宣言,撤废领事裁判权。盖我国自清季以来受列强不平等条约之束缚,其中领事裁判权一项,亦已有八十余年,国家法权不能及于外人,为害尤烈。最初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者,计有十九国。其中德、奥、俄三国,因中德协约,中奥通商条约及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议之成立。此种特权,已予废除。而比、意、丹、葡、西五国因旧约届满,亦已另订平等新约。墨西哥已于民国十八年11月14日声明自动放弃。此外惟余日本、瑞典、秘鲁、瑞士、荷兰、巴西、挪威、美、英、法、等十国,尚在交涉中。民国十八年04月我外交部正式照会英、美、法、荷、挪威及巴西等国,要求接受我撤销领事裁判权之提议,未获结果。日本、瑞典两国旧约业已届满,须另订新约,亦未商获协议。我政府认为领事裁判权01日不能废除,即国家统治权01日未能完整。此决非一般寻常外交问题可比,实为重大之内政问题。乃于民国十八年12月27日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撤废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案」。同月28日,国民政府明令,自民国十九年01月01日起,凡侨居中国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外国人民,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至是,我外交部复郑重宣言,正告各国,以恢复我国家固有之法权也。

出处:卷2 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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