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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1929:19291119:19291119-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291119

四弟遗嘱

午前一时四十分闻呼门之声甚急,问之,知为四弟唤余,乃即往。

二哥、垂拱、垂珠、公证人松冈开、通译曾成已俱在焉。

既而五弟亦至,成已读财产分配之公证书与四弟听。

一、妾简氏轻烟百二十石租。

二、妻吴氏映雪二百石租。

三、女织云、湘云各三百石租。

又寄在银行两人之名义之金额,约各五万円,各与之。

四、来儿百二十石租,又金五千円。

五、垂明千二百石租,又与垂明、阿雨为共业一千石租。

六、母庄氏粉三万一千円。

七、垂拱、垂珠、垂芳、垂楷〔凯〕、垂立各金一万円。

八、三姊、五姊各五千円,四姊、七姊各二千円。

九、垂明、垂训共业三百石租,以为祭祀费。

十、除以上之财产,其余一切皆与垂训。

余嫌其分配甚不公平,然所有者有绝对之权利,不容第三者之干涉,总是余亦不能噤而不言,乃极力言映雪二百租甚少,二哥不赞增加,五弟亦嫌其少,後乃增加百石。

又四弟言景山公祭祀业不许垂明轮流,余力劝其不可如是处置,乃遂作罢。

是时已四点钟矣,吉田、朝清、顺〔纯〕锭入为诊察,余与五弟皆退归小寝,然终不能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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