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28:19281003:19281003-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281003

三日

 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议通过训政纲领,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此一纲领,乃依据孙中山遗教所制定,孙中山手定五权宪法,其目的在造成人民行使四种政权,政府行使五种治权之国家。纲领第一条至第三条不直接将政权交与人民,而付托与党,盖为人民此时尚未有行使政权之充分能力,不得不由党负起训练之责任,以为还政于民之准备。第四条以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然而最高指挥监督之责,则如第五第六两条所规定,仍然属之于党。所以在训政时期,党在政治上实负有双重责任,一方面须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另一方面又须指挥监督政府行使治权。是为训政时期立国精神之所寄,亦为训政时期约法未颁布前之国家根本大法。

附录

 训政纲领

全文如下:「中国国民党实施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 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同日

 中央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凡七章四十八条,采取五权分立之精神,其序文曰:「中国国民党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设中华民国;既用兵力扫除障碍,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建立五权之规模,训练人民行使政权之能力,以期促进宪政,奉政权于国民。」

相关人物:孙中山 

出处:卷1 252-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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