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28:19280210:19280210-d-roc-dad-001-吴虞日记
吴虞日记>19280210
正月十九日 星期五 二月十号 晴
南京最高法院复巴县地审厅电令: 四川巴县地方审判厅萧厅长应渠览:策电悉。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女子有财产继承权。特复。最高法院敬印。 吴虞预立遗啸稿:*吴机回川,君毅若未送来予家,则予百年后,所有予之财产,即由予妻吴遣玄管理,无论何人不能干预。道玄百年后,所有予之财产当由吴桓、吴袖承继。从前吴机抚约当然无效。若送吴机来予家,则遵玄百年后,所有予之财产,如栅子街坐宅一院,及龙桥祖遗田,蚐由吴抽承继;龚家砚祖遗田,由吴机承继;龚家碳子逍玄所自暨之田,由吴植承继。十七年戊辰正月十九日晨吴虞亲笔。 若吴桓不归,或吴抽、吴机成年已后,不守家教,无佯守财产之能力,则以龙桥祖遗田,捐入公园佛学社,每年收入,专为刻法相宗书之用;龚家残祖遗田,捐入成都大学,铩年收入,专为津店中曰文学系最优等寒苦男女生之用。此则由予妻吴追玄斟酌行之,是即子浸后之办法也。吴虞又笔。*
叶秉诚来,言吴方吉赴吴芯之招,往东北大学。任瑶仙为学生所不欢迎,请其无条理。王伯杰不任事,取消。张绍尹任课太多又平常,本期注册事请陈行可,绍尹取消。即任课,表方亦止许绍尹任十二小时矣。王叔驹主任亦取消。又言君毅任教务长,理科中人多反对。曹四勿知之,故劝其勿干。君毅不悟,遂酿成笑话也。
* 此七字原在书眉。 * 原日记在“吴虞亲笔”和“吴虞又笔”处,都钤有“吴虞”阴文小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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