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27:19270114:19270114-e-roc-cab-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270114
九时往观庶母之疾,昨日服阿容之药,已稍愈矣。
阿武警部补[1]来问,十二月廿九日北报[2]及南报[3]有载大东信托株主[4]之广告,谓引受[5]证诸书类之手续皆不合法,限一周间内证据金务必送还云云,究竟如何。
余告以株主中有纳证据金而不拂込[6]第一回之株金者,仅有数人而已,其金额多者百余円,少者十余円,皆可相量而解决,实无广告之必要。
若为讨还证据金,须先向当事者交涉,不得要领,然後广告,岂有未曾交涉,而愿徒损广告料者乎,必无是理。
余确信株主中必无是人,但不知何人用此恶劣手段,欲破害大东之成立也。
余乃示以本朝中报[7]载大东信托登记济地方法院之广告,彼遂不复问。
十二时五十分往台中,到大东会社,炘、煌俱在,登记事毕,皆甚欢喜,本料其必生多少枝节,竟出意外之容易也。
二时半逢源、明哲来谈论会社诸事至五时,余招之及炘、登鱼、荣锺〔钟〕,同内人往台中座[8]观天华之歌剧。
十一时半,内人同余宿东华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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