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25:19250324:19250324-c-prc-dae-001-陈万里日记



陈万里日记>19250324

1925年03月24日
午前九时,同出东门,渡泾川至南石窟寺。
余与溥爱伦君在西窟,翟荫诸君在东窟。
西窟之大,仅有东窟六分之一。
东西壁造像下层各八、上层各四,高约一尺二寸,北壁大像三,窟外两侧有等身高之力士像各一。
余先就窟内各壁原状,摄取十数片;然后溥爱伦君开始剥离东侧诸像,外廓去后,当时雕刻真相毕露。
及至上层,往往于揭去外层泥土之后,发见重要图案装饰雕刻;余亦助之工作。
东西壁各像,剥离工作既竣,溥爱伦君复举巨斧斫大像泥胎,惜所剥离者头部悉缺损,溥爱伦君谓系回乱时所毁,似亦近理。
剥离后,余又一一为之摄影,藉资比较。
东窟则汤姆生君绘画、时达君摄影、翟荫君记录、石天生君测量。
一时休息,即在东窟外支桌露餐,聚谈造像雕刻之美,如是约一小时。
西窟工作已毕,余亦加入东窟,北壁说法姿立像三、女相胁侍四,东西壁说法姿立像各二,女相胁侍各三,南壁东侧交膝说法坐像一,西侧椅坐像一,两侧各有女相胁侍二,中央有乱石一堆,翟荫君指为中心塔之遗址。
余以石窟情形度之,恐未必然,盖窟内造像完好无缺者,几有十之七八,岂有中心塔独全毁者乎?再退一步言,既毁损矣,底部必有塔座遗留,何以仅有乱石而无雕刻碎片,此为极明显之事实。
不知翟荫君之所指,有何依据立像面部之神情、外服之衣折,以及全体之姿态、丰度,与云冈中央第二窟所见,竟无所异,交膝坐像及椅坐像之姿势,亦复相同。
窟外力士像二,已稍风化,然精神饱满,见之,犹能令人低徊而不忍去。
天井北缘,刻佛传图,东侧为后宫嬉戏图,屋后有宝塔,次为太子出城,西侧及东西缘中央部,均已缺损。
总之此窟结构整齐、规模恢宏,且处处可见造像时精神之一贯,此又与云岗中央第二窟情形相同者也。
余正在凝视出神之际,忽有乡民二十余,蜂拥而至,群起诘问。
余等遂未便再事工作,拟即收拾一切登车还城。
乡民则强拉骡马不令走,余婉曲言之,许久,势稍缓和。
复来十余人咆哮更甚,其中之一诘责翟荫君毁坏佛像之罪。
翟荫君不谙华语,未能答,彼即牵其袖曰,同到庙里去,非俟佛像修复不能任汝行。
十余人和之,亦有数人谓非先搜检外人、解除凶器不可。
余目睹此状,颇为忧惧,以为群众行动,最易逸出范围,设有不幸,孰任其咎。
遂极力为之疏解,颇反覆譬喻,终无结果。
南石窟寺为附近六村所管,村民鸣锣传知,势非六村村众来齐,不能解决。
余亦只得唯唯听之,乘间向各个人间剀切譬解。
其有年老者,复劝其作和平主张,公推代表一同进程,商量修复云云。
颇有数人,力赞余说,颇为尽力者,余心稍慰。
未几,村众集者愈多,声势汹汹者亦不少。
若辈即就地开会,拒绝旁听;久之,始有结果,居然能推出数人,随同进城,商量重修办法。
自此余等始解围,计被困于泾川之北者约二小时,余亦唇敝唇焦矣。
比到旅店,时已昏夜,余以此事宜先求和平方法,如彼此所谈不能谐,始偕赴县署,求最后解决;否则似可无须重烦官厅。
此种办法,自信对于村众亦已顾到。
翟荫君深以余说为然,即邀集乡民代表于东屋,磋商重修款项数目。
最终决定,给予六十六元之重修费(十八小像每像两元,大像系三十元),乡民代表认可,当即交付了结而去。
此事,余始终居间调停,虽不敢自居有功,然能如此和平解决,实属万幸。
乡民去后,始用晚饭。
未毕,郎公来访,欢谈片时而去。
未几,郎公又遣王警佐来告,乡民代表受人恫吓,重修费不敢收受,特赴县署报告此事,郎公以事实不明,特嘱王君来询,以祛双方误会云。
余即以日间所经过者,为之详述一遍。
复告以所以不愿重烦官厅之故,王君乃去。
西窟剥离佛像外廓之事,溥爱伦君主之,自是正当研究方法,余深然之,且为之助。
但在内地旅行,为求安全起见,不能不有相当之顾虑。
余以初次作西北之行,毫无经验,致事前未能见到及此,遂致发生此不幸之事实,重累友邦人士以数小时之恐怖,至为遗憾。
惟最后获得一绝大之教训者,以为主张是一事,错用手段则纠纷可立见,此种情形,后日大可引以为戒。
复次,尚有一事足以记录者,当余昨日之到东窟也,于北侧台座下见有长方形之石一,横覆于地。
翻阅之,雕刻极精,惟上方造像稍有缺损耳。
归寓思之,断为《南石窟寺碑》头之一部。
乡人不知爱惜,故无足怪,何以官厅当时能移碑石于文庙者,独不能并移此碑头耶?思之重思之,当时移置之动机,确非由于保存古物,殆无疑义矣(据闻乡民因寺基涉讼所致)。
因此决定拟将此残石带还北京,实诸吾校考古学室。
盖不如是,残石之命运,非至破碎而不止,即不然,据以告知事,知事亦不过饬警移存县署而已。
此后残石之命运如何,岂吾等所能知耶?今早到石窟寺,即以此残石示翟荫君,不知溥爱伦君固已于昨日见告矣。
复以携归吾校之说告之,翟荫君极力赞成焉。
余遂以毛毡覆之,迨剥离事竣,休息露餐,翟荫君已为我装入布袋,安置一侧,余即裹以毛毡防损坏也。
纠纷事起,在东窟中已有村民十余,监督吾等行动。
此残石其留之耶?抑携之耶?此时诚踌躇矣。
留之固已包裹完好,当然不能于环伺者之前解囊舍去;携之,设为村民阻拦,坚欲启视之,则纠纷将益甚。
余于此时,卒毅然命车夫肩之实余车,而此十余监督之村民,竟未一加干涉也。
亦幸矣哉!
从此,约重四五十斤之残石,将日夕伴我西行,或至兰州而止。
俟余敦煌回省后,复携之东归。
能否安然到校,尚未可知!顾此一段因缘,不能不详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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