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15:19150118:19150118-a-roc-aaa-001-中华民国史大事记



中华民国史大事记>19150118

1月18日

日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要袁“迅速商议解决,并守秘密”。袁接阅后答称:“容详细考虑,再由外交部答复。”“二十一条”要求分为五号,主要内容是:第一号四条,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并加以扩大;第二号七条,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东部的各项特权(居住权、工商经营权、筑路和开矿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和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延至99年;第三号二条,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第四号一条,中国沿海的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别国;第五号七条,中国政府聘用日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日合办警察和兵工厂,承认日本在武昌与九江南昌,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间的铁路建筑权,并承认日人在华布教权。

△ 晚,奉袁世凯之命,陆徵祥召集孙宝琦、曹汝霖、梁士诒举行秘密会议,孙主席,讨论“二十一条”。孙、曹主张只有接受,梁、陆则认为应该谈判。未能达成一致。

△ 外交部为能加入欧战议和大会,合理解决山东问题,密函驻外各公使密探驻在国意旨。

△ 袁世凯颁布修正《崇圣典例》,将原定“孔氏各项祀田,由各该管地方官清厘升科,归国家征收”,改为“祀田租税仍由衍圣公自行征收,并着各该管地方官妥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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