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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五个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新华社6月10日讯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在北京结束。
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在为时六天的会议期间,委员们对上述文件的草案和有关说明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制订,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措施。
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还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真辞去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和任命习仲勋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其他一些任免事项。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主持了今天的会议。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邓颖超、谭震林、李井泉、彭冲、赛福鼎、廖承志、胡厥文、肖劲光、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出席了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耿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甫列席了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列席了会议。
新华社6月10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真辞去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和任命习仲勋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决定(1981年6月1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彭真副委员长辞去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任命习仲勋副委员长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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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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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选举的范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现役军人、在编和非编职工、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都在军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
(一)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二)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三)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所属部队(工厂,下同)进行选举工作,登记和审查军人代表大会(工厂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同)代表,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第四条
代表的产生
(一)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工厂车间为职工大会,下同),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各该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少的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也可以召开军人大会直接选举),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军人大会和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原则分配:连队和基层单位按总人数每二十人至三十人选代表一人,不足二十人的连队和基层单位也可选代表一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按总人数每四百人至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不足四百人的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也可选代表一人,军分区、师级警备区按所辖机关、部队总人数每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选代表一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按所辖机关、部队总人数每二千五百人至三千人选代表一人,不足二千五百人的相当于军的单位也可以选代表一人。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按照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其他有关选举事宜,统一由省军区(凡驻有大军区的省、自治区由大军区,北京市由卫戍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当与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均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或者单位提名。
由各级选举委员会(连队由革命军人委员会、工厂车间由工会组织)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向选民或代表公布,经过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予以公布。
(二)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一倍。
(三)在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选举程序
(一)选举日期,由各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地区各级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安排。
(二)各级军人代表大会设主席团。
主席团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经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
(三)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可以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可以另选符合参加选举范围的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四)投票结束后,由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五)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或者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七)选举结果由革命军人委员会或军人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七条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一)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由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的决议,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部队上一级政治机关备案。
(二)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被罢免、死亡或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代表的,应当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补选的代表,一律任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四)补选为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八条
选举经费
选举委员会的办公费,从各单位政治工作费内解决;
团以上各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的伙食补助费,从各单位特支费中解决;
代表的路费,从各单位差旅费中解决。
(新华社6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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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6月10日讯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订的这个选举办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解放军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和有利于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黄玉昆说,为了便于军队各类人员参加选举,在选举办法中,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一般应参加军队选举外,对军内的非现役军人,军队驻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等人员参加选举的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
鉴于军队各级均无人大常委会这一组织机构的特殊情况,为了使各级选举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在选举办法中还对设立选举机构问题作了规定。
黄玉昆说,考虑到军队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有限,加之不少单位居住分散,特别是边防、海岛的守备部队点多、线长,担负着紧张繁重的战备执勤任务,不宜集中进行直接选举。
因此,军队不论是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还是选举出席省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的采取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的办法。
这样既有利于发扬民主、减少层次,也可达到人人受教育,人人参加选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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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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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条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栏目: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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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将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立法机关继刑法之后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刑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具有高度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人民军队,历来以忠于职守,遵守法纪,克己奉公著称于世,违法犯罪只是极个别的现象。
但是,由于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四化的繁重任务,任何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都会给革命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
我们正在建设一支现代化的革命军队,健全法制是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华人人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正确惩罚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广大指战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保障我军作战胜利和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加强我军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长期以来,我军没有一部统一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规,使我们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广大指战员在履行军人职务时,也没有一个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
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还利用我国我军法制不完备的漏洞,任意罗织罪名,迫害干部和战士,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当前,部队中对个别混进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利用军人职务方便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也亟需有一个实施惩办的法规。
因此,制定这样一个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军在各个历史时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经验,为适应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
它的任务是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违反军人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办,达到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它既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武器;
也是教育每个军人认真履行军人职责,积极同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教材。
我军是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建军治军,主要依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依靠党的建军路线、方针、政策和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
我们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干部战士的觉悟上。
但是,对极少数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惩办,也是建军治军不可缺少的一种辅助手段。
治军要严,就包括了必要的惩办在内。
几十年来,我军正是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坚强的政治工作,同时也依靠严明的法纪,激励广大指战员发扬革命精神,维护部队的集中和统一,胜利地完成了党和人民赋予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光荣任务,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捍卫祖国的钢铁长城。
为了保证《条例》的切实实施,从现在起,各级党委要把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在全军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这个《条例》,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要把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列入政治教育计划,作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和全军政工会议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把它同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
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
同学习和贯彻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各级干部要先学一步,在带头学好《条例》的基础上,亲自对部队宣讲。
要通过这个《条例》的学习和教育,使全体指战员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一步,懂得这个《条例》保障的是什么,反对的是什么,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懂得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忠于职守,是每个革命军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制和军队纪律,忠于职守的革命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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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6月10日讯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他指出,为了加强军队的法制建设,正确惩罚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广大指战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巩固与提高部队战斗力,制定一个适合军队实际情况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很必要的。
史进前说,这个条例草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依照刑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军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制定的,是刑法的补充和续编。
它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刑法分则中没有列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处刑问题。
这个条例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障作战胜利和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
史进前说,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四化建设的历史使命,一切工作都要立足于随时准备打仗。
为了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条例草案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把惩办的重点放在对国防能力和军事利益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上。
同时,还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点,在有些条款中规定了军人在战时犯罪的,处罚要严于平时;
军人与其他公民犯同一类罪的,处罚要严于其他公民。
这是由于军人担负着保卫祖国的职责,其因违反职责构成的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危害要严重得多。
这样规定,体现了罪罚相当的原则,是巩固部队,保障战争胜利的需要。
史进前说,我军是有高度觉悟的人民军队,有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惩办,只是治军的一种辅助手段。
为了缩小惩罚面,教育改造大多数,条例草案除体现了从严惩办的一面,还充分体现了宽大的一面,以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史进前说,凡属违反军队纪律,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律不列入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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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6月10日讯 我国外交部新闻司发言人今天向本社记者发表谈话说,中国反对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
他说:“我们已多次声明,我们宁可不要美国的武器,也绝不同意美继续干涉我内政,售武器给台湾。
如美竟然不顾我一再坚决反对,继续卖武器给台湾,我势必作出强烈反应。”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
国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
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
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对法律还很不熟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新华社)
新华社6月10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是根据各地在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起草的。
它对于加强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是很必要的。
王汉斌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
同时,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不准确,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于正确执行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他说,这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除了重申195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外,并根据新的情况,作了一些补充。
规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决议没有规定的一些有关法律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问题,可以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宣传机构进行解释,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对法律进行宣传解释,但这些宣传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王汉斌说,当前迫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使干部、群众逐步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从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人员更要认真学习法律,熟悉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既要防止发生新的冤假错案,又不能使那些现行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更不能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
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王汉斌在说明中说,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实践证明,这样做对于及时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震慑罪犯,教育人民、维护社会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议,在最近几年内,对上述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案件判处死刑的,仍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我们考虑,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案件,一般案情清楚,证据确凿,不容易搞错。
同时在目前这些案件较多的情况下,如果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很难及时批复,不利于迅速、及时打击严重的、现行的刑事犯罪活动,人民群众很有意见。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需要判处死刑的,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至于反革命犯、贪污犯等判处死刑的案件,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提出上诉的,也仍按法定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在谈到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问题时,王汉斌说,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又进行犯罪活动,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从严惩办这些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分子。
因此,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判处;
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判处(以上所讲的重新犯罪,都不包括过失犯罪)。
对上述罪犯、家在城市的,还应当注销本人城市户口,送他们到不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进行劳教或劳改,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这样做,不仅对维护城市治安是必要的,同时也可以使这些人较难于重新犯罪,有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
王汉斌说,为了打击邪气,扶植正气,支持人民群众和公检法人员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决定规定,对行凶报复的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或加重判处。
王汉斌最后说,加重判刑,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
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决定所列举的两种特定的犯罪分子,一种是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
另一种是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他们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
对其他犯罪分子,则不能加重判刑。
对上述两种罪犯也不是都要加重判刑,而是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有的加重判刑,有的从重判刑。
至于如何加重判刑,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加重,而是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华社)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决定:
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
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二、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
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
三、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四、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
(新华社)
据新华社6月10日讯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10日通过一项任命名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秘书长萨义尔
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兼经济审判庭庭长宋光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命名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战平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王战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新华社)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安志文为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柴树藩的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新华社)
据新华社6月10日讯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10日通过的一项公告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江礼银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江礼银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栏目:军校园地短评
最近,胡耀邦同志勉励我军指战员要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荣标兵。
在这个光荣的标兵队伍里,军校学员应该站在最前列。
建设一支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现代化革命军队,关键是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干部队伍。
我军院校担负着培养军队各级干部的重要任务。
从院校毕业的学员将是部队建设的骨干,其中大部分同志是直接带兵的人,少则带一个排一个连,多则带一个营一个团,甚至更多。
他们今日是学员,明日就是指挥员,不仅要向战士传授军事技术,还要向战士灌输共产主义思想。
他们的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如何,将会直接影响部队,影响我军的战斗力。
大家都知道,举世闻名的“抗大”,非常重视作风的培养,在斗争中形成了“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革命校风,并且通过它的毕业学员,把这个革命的校风传遍全军,逐渐成为全军的优良作风。
今天,我军院校应该发扬“抗大”的优良传统,大力抓好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让学员把在校养成的优良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战斗作风以及良好的军人举止带回部队去,促进现代化革命军队的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院校不仅非常重要,而且有许多有利的条件。
首先,学员在校期间,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这就有助于从理论的高度认清讲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认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关系。
思想认识端正了,行动就能自觉。
其次,院校学员中有许多是部队建设骨干,还有各种模范人物和战斗英雄。
他们聚集在一起,可以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他们的优良品德和作风,对其他学员也会有深刻的影响。
这是院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东风。
第三,在校学员不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都是普通学员。
这有助于促使大家放下架子,加强自身的思想改造,陶冶自己的思想情操。
充分发挥这些有利条件的作用,院校思想作风建设,完全可以搞得更好,在全军开展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作者:李贯达蒋双越
栏目:军校园地
同住一个院 仍要下基层
有的同志说:“同住一个院,抬头不见低头见,领导下基层蹲点是六指抓痒痒——多一道。”
这种看法对吗?
我先讲讲自己感触最深的一件事。
在我的头脑中二大队六队是问题比较多的一个队,如有的同志拉老乡关系,个别干部与大队领导顶顶撞撞等。
今年二月初,校党委派我带工作组到六队蹲点,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调查的结果,使我吃了一惊:六队并不是问题多,而是队的建设比较全面,军政训练成绩在大队里名列前茅。
六队是从一大队调整过来的,大队领导对这个队情况不太熟悉,工作不够细致,队里有的干部因此对大队个别领导有意见。
至于说有的同志与地方老乡拉关系,也与事实有出入。
六队本来是个比较先进的队,为啥在自己的心目中却是个比较后进的队呢?
原因就是:以前自己觉得师生员工集中在一个大院之内,鸡犬之声相闻,情况容易了解,因此下队少了,听汇报多了,对实际情况缺乏真切的了解。
事实说明,同住一个大院,领导干部也是要经常下基层蹲点的。
这是因为:(一)学校人员变动大,思想不稳定的因素多。
(二)上课时间学员上课,干部跟班作业。
领导平时下去,学员、干部很难抽出时间来座谈;
蹲在学员队,中午晚上等课余时间都能找干部、学员聊聊,同时一起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各种情况也能比较及时发现和掌握。
(三)在队里蹲下来,实行“三同”,和大家打成一片,交了朋友,才能和队干部、学员谈知心话。
平时下队走马观花,你不了解学员,学员也不了解你,难有共同语言。
今年一至四月,我下队蹲点三十五天,实践使我尝到了不少甜头。
过去领导教学工作,缺乏第一手材料,办事心里不踏实。
在队里蹲下来,办法有了,领导教学工作也有了主动权。
南京陆军学校副校长 李贯达
处理好到现场与听汇报的关系
有的领导同志说,不亲临现场,是抓不好教学的。
这个体会是很深刻的。
大家知道,院校的特点是横宽纵短,从这一客观实际出发,领导教学应该采取以亲临现场为主、听取汇报为辅的工作方法,用听取汇报的办法来解决面上的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用深入现场的办法来解决关键性问题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以提高教学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二者结合起来,交替进行,有时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先收集面上的汇报,从中发现问题,而后带着问题深入教学第一线,总结经验,用以推动面上的教学工作;
有时是先深入教学第一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而后再收集面上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措施,推进工作。
要使二者有机结合,须警惕思想上犯片面性的毛病,要防止深不下去,整天浮在面上听汇报;
也要防止一头扎进具体问题,忘记了领导者的主要责任,即组织领导教学。
正确处理亲临现场抓教学与听汇报的关系,不但要有个正确的认识,而且还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因为在教学实际工作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往往浮在面上听汇报容易,深入教学第一线难做到。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学校采取了三条措施:第一,给领导干部以亲临现场抓教学的时间保证。
我们有一条原则,一般情况上午不开会,并且尽量做到少开会,开短会。
第二,给领导干部以亲临现场抓教学的具体内容。
我们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领导要亲临现场:一是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
二是直接关系到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如制定教学计划、教员队伍建设等;
三是重点课目的教学活动,如射击、战术和政治等课目中的一些重点题目;
四是涉及到全校性的、难度较大的教学活动,如实弹射击、较大的野外课目等。
第三,给领导干部以亲临现场抓教学的明确分工。
校的几个领导同志平时按照各自的分工,以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深入教学第一线抓自己分管的工作,其它工作情况通过收集汇报和互通情况来掌握,但分工不分家,一些重点课目注意协同。
我们采取这三条措施,既保证了领导干部以主要时间亲临现场抓教学,也较好地完成了以教学为中心的其它各项工作。
情况在不断变化,教学工作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研究解决,如何处理好亲临现场抓教学与听汇报的关系,还需要继续下功夫,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地面炮兵学校校长 蒋双越
南京高级陆军学校副校长江潮,常到学员队听课,参加想定作业,检查教学质量。
郑国璋摄(照片)
作者:季春秦沛
栏目:军校园地一周谈
《吕氏春秋·荡兵》载:“有以噎死者,欲禁天下之食,悖。”
大意是说,害怕食物把人噎死,索性连饭也不吃,未免太荒谬了。
其实,因噎废食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多见的,因为怕噎死而不吃东西,其结果也是饿死。
然而,在工作中“因噎废食”的现象却并不少见。
就拿培养新教员来说,尽管一再强调要让新教员在实践中尽快提高独立任教能力,而有的领导同志却依然怕他们上讲台“砸了锅”而不许他们登台讲课,致使有些同志当了好几年教员,仍旧偏居一隅,没有登过一次讲台。
这就未免有点“因噎废食”的味道。
培养新教员独立任教,当然要有个过程的,不是说今天当了教员,明天就一定要登台讲课。
鼓励新教员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再去讲课,也是无可非议的。
必要时甚至先让他们当当学员,也未尝不可。
但是,在强调任教前打基础、做准备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新教员在教学实践中锻炼提高的必要性。
古有瓠巴鼓瑟而流鱼出听,伯牙操琴而六马仰秣。
为什么能有这样的效果?
正是因为瓠巴和伯牙有长期鼓瑟、操琴的实践。
如果只许他们旁观,不许他们动手,他们的琴瑟决不可能有如此高深的造诣,至多成个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
再看一些教育战线上的老前辈,当年在延安“抗大”任教的时候,也大都是二十来岁的青年人,有的还是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
由于他们躬身教学实践,逐步锻炼成为业务精湛的优秀教员,为培养大批治军的骨干做出了重要贡献。
今天,我们要使大批新教员尽快成熟起来,也必须放手让他们到教学第一线去,在教学实践中磨砺成材。
童婴刚刚吃饭,少不得要挨些噎,新教员开始登台讲课,出点纰漏也毫不奇怪。
只要认真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新教员的水平会越来越高,经验会越来越多,被“噎”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少。
看来,提高新教员独立任教的能力,很要紧的一条是领导同志解放思想,敢于在实践中放手培养,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作者:王澜石艺
栏目:军校园地
刘帅在军事学院工作期间,一手抓教学,一手抓学术研究。
他认为,开展学术研究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现代军事科学中,科目分工细,专业性强,要提高学员诸军(兵)种协同作战的组织指挥能力和教员的教学水平,必须把学术研究放在重要位置上。
当时有的教员和学员片面认为,过去靠“小米加步枪”不也照样打胜仗么?
现在学点新式武器操作和维护保养的知识就够了,何必专门下功夫去搞学术研究呢?
针对这种思想,刘帅明确指出:在学习上我们要跟上时代,必须学习先进的军事科学。
随着装备的改善,我们的学术水平也应不断提高,决不能满足现状,把思想束缚在“小米加步枪”上。
刘帅强调学术研究要为教学服务,学术研究的题目必须与教学内容相适应。
他还指出,在学术研究中,“技术是战术的基础”,“战术为经,技术为纬,经纬交织,纵横连系,编组起来”。
在刘帅的倡导下,各教授会积极主动开展学术研究,自觉克服“单打一”的思想,做到以战术研究为主,兼顾军(兵)种技术,把教学中的难点作为学术研究的重点,广大教员对学术研究的兴趣越来越浓厚。
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刘帅提倡“深入钻研,勇于探索”,对于意见有分歧的问题,要自由争论,“各抒己见”。
为了把学术研究搞得有生气,刘帅要求大家“博学多问”,扩大知识面。
既要借鉴外军的经验,又要吸取古代兵法的长处,“无古难成今,观今应鉴古”,知今知古,知中知外,才会为学术研究打好基础。
刘帅经常过问学术研究的情况,还亲自带头作学术报告。
在他的带动下,各部、各教授会的领导干部都积极在学术讨论会上带头发言。
为了保证学术研究活动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军事学院建院不久就成立了军事科学研究部,设有翻译室,用英、法、德、日、西班牙等国语言从事翻译和摘编工作,为开展学术研究随时提供资料。
军事资料室大量订购中外书刊为学术研究服务。
学院出版的《军学杂志》经常刊登各类学术文章和科研成果。
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刘帅三次派出见习团到朝鲜战场搜集、总结作战经验,并通过学术研究,上升为理论,指导教学。
对于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的同志,学院给予他们时间和物质上的保证,对有造诣的同志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每年年终,在总结教学工作的同时,不忘总结和交流学术研究的经验,以使大家共同学习,取长补短,“打一仗,进一步”。
王澜 石艺
作者:武沙南蔡沛生
栏目:军校园地
常听人说:“爱美是人的天性。”
什么是真正的美?
这是年轻人常常谈论的话题。
最近,我们走访了广州部队军医学校学员五队的青年,所到之处,无不感到一种美的享受。
迎面而来的是一张张红润的笑脸,一声声亲切的话语;
映入眼帘的是房前房后、屋里屋外整洁的环境;
最吸引我们的是挂在队部的十七面奖旗和五个奖状……这一切向我们展示了这些年轻人崭新的精神风貌。
1978年夏天,这些从地方考入学校的青年学生,从祖国各地聚集到花城广州。
五光十色的商品,各种式样的服装,看得年轻人眼花缭乱。
有些女学员穿上部队发的粗布衬衣,撅起了小嘴。
看看人家,比比自己,多难看,多土气呀!
不久,队里布置了我军光荣传统的教育,学员们参观了周总理生平事迹展览,学习了雷锋同志的先进事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那些穿草鞋的红军战士,把袜子补了又补的雷锋同志,不都是中国人民美的象征吗?”
“难道只有穿得花花绿绿才是美吗?”
“不,军人有军人的仪表美。”
道理懂了,几位心灵手巧的姑娘利用休息时间,踩着缝纫机为大家裁改不合身的衬衣。
你看,一色不过肩的小辫,洗得白白净净的衬衣,叠得平平整整的军装,走起路来昂首挺胸,唱起歌来嘹亮动听……这些年轻人自豪地笑了。
为了培养年轻人艰苦奋斗的美德,队里成立了缝补组、修理组和理发组,衣服破了自己补,桌凳坏了自己修。
一次,学校搞营建拆了一些旧房子,留下一堆碎砖头。
这些年轻人每天晚饭后都到这个土堆里扒呀,拣呀,硬是从碎砖堆里拣出一万四千多块整砖,交给营建部门。
今年3月的一个傍晚,在广州市郊赤岗公共汽车总站,二十多名女战士正在举行一次“义务清洁队”交接班仪式。
准备去医院实习的五队第七、第八团小组的共青团员领着入校不久的四队新学员,边扫地边谈着自己的感受:“别小看这拿着扫把扫扫地,我们是在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为人民造福,是在用美的风尚去影响社会风气。”
这话说得多好啊!
它是这些年轻人在两年的风雨磨练中悟出来的深切体会。
1979年1月,五队团支部组织团员、青年学雷锋,做好事,到赤岗车站打扫卫生,第七、第八团小组长林彩霞和王小玲看到这里遍地果皮垃圾,拥挤的人群在上边踩来踩去,觉得这件对群众有利的好事应该经常做下去。
经过大家商量后,便主动向团支部提出请求,把赤岗车站打扫卫生的任务由两个团小组包下来。
从此,每逢星期天早晨,都有十多名年轻的女战士扛着扫把到车站来打扫卫生,还不时扶老携幼,维持秩序。
女战士的行动引起过往行人的注意,大多数人赞扬,但也有的人说几句风凉话:“哟,这么年轻的姑娘来做这个苦役,图个啥!”
回到学校,两个团小组都召开小组会,讨论要不要把这件好事坚持下去,最后大家统一思想,坚信学雷锋没有错,为人民做好事,广大群众是欢迎的;
至于个别人说些不正确的话,恰恰证明需要我们坚持干下去,为改造社会上的不好的风气尽一份力。
以后,每个星期天或节假日,她们照常活跃在赤岗车站。
冬去春来转了两圈,学员们的行动似无声的泉水,浸润着人们的心田。
人们由不理解变为支持,都用赞许的目光注视着她们,车站工作人员也把她们当成自己的人,一到星期天早晨,站长就准备好清扫工具,有的售票员也和她们一起扫地。
她们在回校途中,常有公共汽车停下来,司机招呼说:“小同志,辛苦了,快上车,送你们回学校。”
看到这喜人的变化,姑娘们的心啊,真比吃了蜜还甜。
武沙南 蔡沛生
作者:史清立
栏目:军校园地
后勤学院专业一系副主任苏民的两位邻居——杨教员和崔教员最近高兴地说:“我们和苏副主任住在一起,就象住在自己家一样温暖。”
1979年初,在外地学习的专业一系卫勤队要迁回北京,加上教员陆续调来,学院住房显得更加紧张。
卫勤教研室把办公室和洗刷室都改成教员宿舍,但安排来安排去还有两名教员没有住处。
苏民想到把自己家的一间房子腾出来。
一天,他把全家人叫到一起开家庭会,说:“教员有困难我们应该想办法帮助解决,我们多关心教员,教员会更关心教学。”
经他一说,全家人一致同意让房给教员。
全家一起动手,把大女儿住的一间十六平方米的房间腾出来,还打扫得干干净净的。
可是,房子腾出后,教员们谁也不肯去住。
大家知道,苏副主任的住房比规定的标准还少十四平方米。
苏民见教员们不肯住,就做大家的工作。
后来,他索性把钥匙交给系办公室。
经过苏民的说服动员,教员杨洪余和崔树庆搬进去住了。
现在,两位教员在苏民让的房子里已住了两年多。
史清立
作者:樊慕曾
栏目:军校园地教员手记
教员讲课,既要有一定的难度,又要符合可接受性的原则,这两条缺一不可。
一堂课讲什么,大纲和计划上都有规定。
但讲到何等深浅,就要视学员的实际水平,灵活掌握了。
讲得过深,学员感到“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所得甚微;
讲得过浅,学员感到淡如清水,自然毫无兴趣。
怎样才能做到难易得当,深浅相宜?
我想起了孩子们在树下摘石榴。
石榴太高,可望不可及,摘的兴致就要减弱;
石榴太低,唾手可得,也未必有多少乐趣。
唯有“跳一跳,摘得到”,则越摘越想摘。
从而悟出,讲课中应当搞点“边缘政策”,使多数学员既不感到高不可攀,又不是轻易可以学到手。
这样才有助于学员开动脑筋,积极思索,引发求知的渴望。
我还体会,教员讲课不宜把问题讲得过细。
有意识地留些问题给学员自己去独立思考,效果有时反而会更好。
演戏有“潜台词”,由观众自己去揣摩,印象特别深刻。
讲课中,应着重分析清楚关键性的问题。
而由此引伸出来的问题,一般说来无需面面俱到地去讲,或引而不发,或课堂提问。
那种学员听后感到再也提不出问题的课,接受容易忘也快;
倒是那种启发学员思考,经过钻研得到解决的问题,能够经久不忘。
樊慕曾
作者:蒲仁兴王为路
栏目:天南海北戍边英雄录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中国被迫签订了屈辱的《马关条约》,其中规定把我国的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帝国主义。
消息传开,全国各阶层人士无不义愤填膺,强烈反对!
台湾人民自动组织起来,发动反对割让台湾的武装斗争。
徐骧,台湾新竹人,农民出身。
听到割让台湾的消息以后,他愤怒地谴责清政府的卖国行为,慷慨激昂地向同胞们宣传:保卫台湾,匹夫有责,……人自为战,家自为守,誓与台湾共存亡。
随后,他联络当地人民,组织一支抗日义军。
1895年6月初,日军攻占台北,台湾巡抚唐景崧不战而逃。
6月中旬,日军兵分东西两路进犯新竹。
徐骧联络姜绍祖、吴汤兴等义军分路迎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军。
在龙潭坡,徐骧率部阻击东路敌人;
他们据险扼守,英勇杀敌,最后全歼日军樱井大佐(上校)所部六十多名日军。
在各地义军配合下,新竹抗战坚持到6月下旬,终因饷械不接而后撤。
但是,徐骧所率义军仍不间断地袭击新竹日寇,牵制日军达两月之久。
后义军退守大甲溪。
8月下旬,日军向大甲溪扑来,徐骧事先巧设埋伏。
日军刚过溪岸,埋伏在南岸的吴彭年义军突然出击,杀得日军措手不及,慌忙渡河往北溃逃。
此时,徐骧率义军也从树林中突然杀出,日军惊慌万状,纷纷落水,伤亡不计其数。
以后日军派大兵团进犯大甲溪;
义军退守彰化。
8月底,徐骧、吴彭年等率军在彰化城东的八卦山上与日军展开激战。
义军英勇无比,挥刀拚杀,最后与敌人展开肉搏战,击毙日军少将山根信成,打死打伤日寇一千多人。
义军也伤亡惨重,吴彭年、吴汤兴等先后战死沙场,光荣捐躯。
徐骧率少数义军杀出重围。
日军继续南犯,徐骧扼守台南地区。
10月中旬,日军倾巢出动,兵分三路向台南继续进犯。
徐骧率领高山族勇士七百余人死守曾文溪。
曾文溪距离台南二十公里,是台南地区的最后一道防线,日军把全部兵力集中在曾文溪战场,炮火齐发,枪弹如雨。
当时敌众我寡,义军饷械奇缺,情况十分危急。
徐骧临危不惧,视死如归,他大声疾呼:“大丈夫为国捐躯,死而无憾!”
日寇向他们疯狂扑来,徐骧率义军多次打退敌人的进攻。
当他们陷入敌人的包围时,徐骧奋勇冲杀,最后不幸中弹牺牲,为保卫祖国的神圣领土流尽最后一滴鲜血。
蒲仁兴 王为路
作者:赵乃良
栏目:天南海北风土人情
作者:刘纪舟
栏目:天南海北边陲览胜
作者:时流
栏目:天南海北边海防之最
世界最高大的山系。
分布在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境内。
东西长约2450公里,南北宽约200—350公里。
我国新疆吐鲁番是世界上最低的盆地,最低点在海平面以下一百五十四米。
但那里不是水面,而是陆地。
时流
作者:王文杰蔺毅淇
栏目:天南海北边海防趣闻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凌晨一点。
夜,祖国北极村漠河幽蓝的冬夜。
彝族战士杨尔波正在哨位游动。
蓦然,从正北方向上空放射出一束束巨大的红色光带,刹时,烧红了半边天。
那一束束光带宛如火中胭脂在墨绿的海水中流淌。
过了一会儿,又有条条孔雀蓝、白玫瑰和杏黄色的光带交错变幻,它们浓淡相间缥缈游动,颜色变幻无常,象飞舞的彩带,这就是当地人俗称的北极光。
北极光,是北极磁场发出的光,是北极磁场和太阳黑子的反映。
北极光是很少见的,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看见它一次,一般又出现在人们梦乡之中的后半夜。
杨尔波亲眼看到了北极光,他心里说不出的高兴。
边防战士的生活是艰苦的,但大自然的奇观却又是那样的迷人。
王文杰 蔺毅淇
作者:李国松
栏目:谈谈“四个坚持”
在中国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扬民主,一刻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
这是马克思主义常识,但也是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问题。
林彪、“四人帮”搞的十年动乱,把无产阶级专政糟践得面目可憎;
历史转折关头出现的一些社会思潮,又向无产阶级专政提出尖锐的挑战。
现在有一小部分人,打着“争民主、要自由”的旗号,想从根本上否定、取消无产阶级专政,把它描绘成罪恶的渊源。
而我们的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于“专政”这个词,也是心存疑虑。
如此等等的情况告诉我们,在当前,弄清人民民主专政的本来面貌,提高我们坚持这种专政的自觉性,是十分重要的。
还人民民主专政以本来面貌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和实质,从马克思到毛泽东同志,都有多方面的详细阐述。
其中突出的几点就是:第一、无产阶级专政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这个过渡时期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形式。
这种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其目的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并为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第二、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有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使用暴力镇压国内敌对阶级、反革命势力的反抗和破坏,抵御国外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
引导农民小生产者走上集体化的道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国民经济。
第三、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敌人的专政与对人民的民主的统一。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人民民主专政是对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民主的否定,却同人民的民主是完全一致的;
它是暴力镇压的机关,但这暴力只是对付那些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而不是用以对付人民。
这种完全新型的专政是人民手中建设与保卫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武器,人民只应欢迎它,并学会牢牢地掌握它,没有任何理由害怕它。
我国社会现在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经过长期改造,其中大批人转入了人民行列,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这样一来,是不是“专政无对象”了呢?
绝对不是。
上述情况只是说明专政的对象缩小了,人民的范围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扩大了,却不能作出当今中国社会“专政无对象”的结论。
在政治生活中,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夸大为敌我矛盾,杯弓蛇影,草木皆兵,动不动就使用专政手段,显然是错误的。
但是也不能不看到社会上还有各类反革命分子,还有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也确还有没有完全改造好的剥削阶级分子。
并非“四海之内皆兄弟”,都变成没有区别的“人”了。
对敌对分子,是不能不讲专政的。
而且,专政对象、范围的缩小,乃是我们毫不含糊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结果。
倘若我们因此而削弱甚至取消这种专政,那事情就会向相反方向变化,即必然是敌对势力的故态复萌,专政对象的重新扩大。
正确看待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教训
有些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持怀疑动摇态度的人,一听说要坚持专政,就想到曾给中国人民带来很多不幸的专制主义、造神运动,似乎这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似乎要实行专政就无法保证个人的民主与自由。
这是没有根据、没有道理的。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上,的确出现过大搞个人崇拜的事,出现过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专制主义,人民政治上的民主受到过严重损害。
但是,这只能说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遭到破坏践踏的结果,绝不是这种专政本身的要求。
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段曲折,而不是它的本质和主流。
现在,我们党正在分析总结这一历史教训,并已着手从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制度上加以改革。
如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政不分、领导职务事实上存在的终身制;
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令,实行基层领导干部直接选举的试验;
宣传工作上消除个人迷信的影响;
党内政治生活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开展,党风党纪的整顿,对一言堂、家长作风、主观主义的批判,等等。
随着革命实践的深入,人民民主专政在具体制度、措施、方法上更加完善,不再重演历史的悲剧是完全可能的。
今天,我国人民的民主生活当然还有待一项一项地加以改进。
但是只要是能够正视现实的人,恐怕又都承认,现在比之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毕竟是起了根本变化。
干部和群众能够公开说出自己一些心里话了,对于“隔墙有耳”、“小报告”之类,再没有多少人畏之如虎了。
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这个话,在林彪、“四人帮”横行那段日子里,你敢于说出口来吗?
这一切变化,不是别的,也正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被专了政的结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
可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仅不会限制、妨碍社会主义民主,恰恰相反,是发扬这种民主的迫切要求。
在这样的专政下面,被限制了个人的所谓“民主”、“自由”的,仅仅是为数极少的企图为害社会的人,例如叫嚷“再来第二次文化大革命”的唯恐天下不乱的分子。
至于在人民内部批评错误的言论和行动,只要不是无限上纲,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就不能说是妨碍了民主,相反,是正常的民主生活所要求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开辟了官民一致的新纪元,官僚主义是能够被战胜的
也有人认为,目前仍然严重存在于我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官僚主义、特殊化作风,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分不开,甚至认为在这种制度下,又滋生了一个新的“官僚主义阶级”。
这同样是没有根据、没有道理的。
不能忘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学说的指导下,彻底砸碎骑在人民头上的旧官僚机构之后建立起来的,是一部崭新的国家机器。
它的出现结束了千百年来官民对立的历史,开辟了官民一致的新纪元。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从而消除了经济上的剥削与被剥削、政治上的压迫与被压迫的尖锐阶级矛盾,为防止官僚特权的产生创造了经济的、社会的条件。
而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这又无异为一切官僚特权设置了最强大的对立物。
怎么能说人民民主专政是产生官僚主义的根源呢?
目前,在我们党和国家干部中确有一些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特殊化作风。
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还在发展成熟过程中,各项具体制度还不健全,还有漏洞;
列宁关于让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国家,以完全战胜官僚主义的预想还未能实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宣传教育职能还发挥得不够有力;
因此,还不足以克服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遗留给我们的官僚主义恶习。
但是却没有根据认为,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崭新的制度会培养官僚主义,甚至重新创造出一个与人民对立的新官僚阶层。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无疑是最有权威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也掌握着完成自己任务所必需的大小不等的权力。
然而无论从法律法令上,还是从社会道德上讲,这都不意味着他们象旧社会衙门里的官僚一样,是高踞人民群众头上的老爷,有什么理所当然的特权。
一切摆架子、耍威风、滥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的人,在我们的社会里都始终是处于违法、违纪的地位,也总是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决不是可以得意洋洋,招摇过市的。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舆论不断批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我们的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则同人民站在一起并领导人民进行这种批评。
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制度本质的反映。
我们可以预期,官僚主义一定会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和抨击,直到最后被克服被战胜。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既要自觉地肃清“左”的影响,又要同右的言论行动作斗争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好东西,一切共产党员、革命同志要坚持和维护它,应该一方面肃清“左”的影响,同时,也要理直气壮地同那些否定、破坏它的右的言论行动作斗争。
有些同志怀疑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充分发扬民主的方针,一讲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脑子里往往还是浮现“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就是“左”的影响的反映。
在我们的干部和群众中,许多人被林彪、“四人帮”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关了多年“牛棚”,人们的切身感受,足够证实一条真理:是人民民主专政,还是封建法西斯专政,根本的问题,就是看人民这个大多数是否有真正的民主权利。
要真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绝不能压制民主。
“一鸟进林,百鸟不语”,少数人称王称霸,混淆两类矛盾,任意不准别人“乱说乱动”,这一套是绝不应该再重复了。
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那股否定、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的右的思潮,同样不能忽视。
在这股思潮中,有些人是属于认识问题,也有一时感情用事的偏颇之见,但也确有极少数人是心怀叵测,在兜售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旧货色。
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有说服力的批驳和斗争。
譬如,有人不仅公然鼓吹要向党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民主”、“自由”,还明目张胆地要党放弃人民民主专政,甚至主张用资产阶级式的两党轮流坐庄,代替共产党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领导。
显然,这种论调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发展方向和政权的性质。
他们妄想制造一个同党分庭抗礼的反对派,妄想在我们这里搞资产阶级不同集团间你上来我下去那种所谓议会民主。
这除了把我们的思想搞乱,组织搞松,象“文化大革命”中那样把人们的精力吸引到相互夺权的无休止斗争中去,还能有什么别的结果呢?
我们应当严肃地对待右的思潮,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种种谬论,以利于安定团结的大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给四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条件。
人民民主专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还在实践中。
因此,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进行长期的、多方面的探索与试验,这可以说是我们新老几代人的责任。
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提出的有益的见解、主张、方案是值得称道的。
抱残守缺,拒不接受历史教训,把曾经有过的一些“左”的东西认定为不可移易的“真理”,那是错误的。
但是以“解放思想”“进行新的探索”为借口,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企图在新中国土地上把历史的车轮倒转,这就不是革新而是反动,也决不能允许。
作者:常巧章
有的同志把日常工作、学习、训练以及生活中的高标准、严要求,也当成了“左”的东西。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左”?
怎样把纠正“左”的思想影响同发扬革命积极性一致起来?
1929年,斯大林针对当时苏联的情况指出:“‘右倾’或‘左倾’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是党的概念,更确切地说,是党内的概念。”
(《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280页)很清楚,马克思主义的大师们所说的“左倾”或“右倾”,一般是指党内或革命队伍内发生的偏离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倾向。
克服“左”的思想影响,应当说,主要是指党的领导干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上的指导思想而言的。
有时,把某些人以不同方式来抵制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泛称为来自“左”的或右的干扰,也是就政治态度来说的。
“左”和右,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概念。
纠正长期以来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影响,是一个严肃的政治任务。
滥用“左”的概念,把严肃的政治概念应用到“无比广阔的领域”,就会造成思想混乱。
对于“高标准、严要求”,必须作具体分析。
在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离开必不可少的客观物质条件:幻想单凭精神的因素,实现经济的“飞跃”,确实是“左”。
那种订计划吹牛于前,报成绩浮夸于后,“百废俱兴”每每一事无成,“万马奔腾”反而欲速不达,害人害己的“假、大、空”,也决不是什么“革命精神”。
我们是要克服这种倾向,恢复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力求按照事物的客观规律办事的。
但是,克服“左”的思想影响与发挥革命积极性并不矛盾,按客观规律办事不等于否认主观能动性,量力而行绝不是不尽力而为,连可以达到的高标准、严要求也不要了。
一批评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就以为可以马马虎虎、消极应付,本来经过努力能办成的事也不努力去办,能克服的困难也不想方设法去克服,显然是对纠正“左”的影响的一种误解。
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一文中说过:“指导战争的人们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限度期求战争的胜利,然而可以而且必须在客观条件的限度之内,能动地争取战争的胜利。
战争指挥员活动的舞台,必须建筑在客观条件的许可之上,然而他们凭借这个舞台,却可以导演出很多有声有色、威武雄壮的戏剧来。”
我们平时的工作如同战时指挥打仗一样,也需要把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统一起来,在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努力发扬战争年代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拚命精神。
事实也正是这样,过去的二十多年里,虽然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但广大的工农兵、知识分子和干部,他们那种任劳任怨、发奋工作的革命积极性,还是极为可贵的。
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正确地加以认识,充分地予以肯定。
在克服“左”的错误影响的过程中,必须很好地保护这种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勇于进取的革命精神。
总而言之,克服“左”的思想影响,既要端正对方针、政策的认识,又必须振奋革命精神,鼓起革命干劲。
假话、大话、空话固然败事,牢骚话、风凉话、泄气话也于事无补。
科学的态度和昂扬的斗志,求实的精神和高涨的热情,这才是应该提倡的。
作者:南京部队某军宣传处沈知源
栏目:读者来信
最近,我们到部队调查情况,所到之处,都听到连队干部的一个共同反映,就是向上汇报太多太繁。
据一个先进连队的不完全统计,今年第一季度,上面就向该连要口头汇报、书面汇报、电话汇报、会议汇报达三十多次。
一是层层汇报。
某连学习中央文件,营里三次收集汇报,向团里汇报两次,师里工作组下连又汇报两次,七次汇报就占去了四天半时间。
二是重复汇报。
某连是军训先行连,开训准备和动员情况,作训股了解训练情况时汇报过一次,组织股了解训练中思想工作情况时汇报了一次,宣传股了解开训动员情况时又汇报一次,后来,团司令部、政治处又各要一份书面汇报,同一内容搞了五次汇报。
三是凡上级召开会议就要求汇报贯彻情况。
有的单位不论是大会还是小会,是重要会议还是一般会议,凡是要求连队派人参加的,会议贯彻情况都要向上汇报。
某连今年来仅汇报会议贯彻情况就达十一次。
四是先进连队件件工作都要汇报。
有的单位对先进连队采取“车轮战术”,你走我来,好象先进连队事事都先进,每项工作都要求出经验。
有些事刚刚开始做,也要求汇报经验、成果。
很多连队干部谈到,我们不是说不要向上汇报情况。
收集汇报,是上级了解下情的一种方法。
但是,如果主要依靠收集汇报来掌握下情,使汇报搞得过多,不但使基层干部增加了负担,领导机关往往也不能全面地、真实地了解下情,弄不好还会助长虚假作风。
连队干部们建议:
1、上级机关和首长,要认真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向连队要汇报,给连队干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工作。
2、收集汇报要从实际出发,讲究汇报质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汇报。
3、机关各部门要互通情报,了解的情况要及时互相交流,不重复收集汇报。
南京部队某军宣传处 沈知源
作者:兵声刘朝龙郑东
栏目:读者来信来信拾零
旧蒸笼为何不给修好?
后勤部门曾给我们连配发过一个使用过多年的旧蒸笼。
因破损不全,蒸出的馒头半生半熟,大家都不愿吃。
最近我们请来木工修理蒸笼,因缺少木板无法修好。
连队干部请求后勤部门帮助解决,找到军需部门,他们说:“我们没有木板”。
找到营房部门,办事人员说:“维修炊具是军需部门的事,与我们无关。”
就这样,我们来往了五趟,找张三拜李四,结果还是一事无成。
战士们议论说:“后勤能为一些干部置那么多五斗橱等家具,难道就没有为连队修一个蒸笼的木板吗?”
希望后勤部门以后能多为连队着想。
八三二二一部队四十五分队 兵声
节约不能妨碍身体健康
我们到连队采访,战士们有两条意见希望我们向报社反映:一条是为了节约用电,有的单位把室内全部换成小灯泡。
一间二十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只有一盏二十五瓦的灯,光线不足,影响战士看书学习,有的甚至连公共场所必要的照明灯也给摘掉了。
另一条是有的单位为了节约用煤,烧开水限量。
战士们喝开水得不到保障,只得喝凉水,影响了身体健康。
经我们调查,许多单位的确都存在这种情况。
战士们建议:勤俭节约要从实际出发。
八八六六○部队 刘朝龙
不要再让我们喝蒸锅水了
三月二十一日《大众日报》发表《喝蒸锅水有害》一文以后,在我连战士中引起很大反应,因为近年来我们连一直是喝蒸锅水,目前还是如此,原因是炊事班为了节约用煤,把蒸锅水作为开水让大家喝。
据有关资料介绍,蒸锅水长时间加热,水中一部分硝酸盐已变成亚硝酸,它能使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变性,还会使人的血压下降,严重时会引起虚脱。
我们建议今后不要让同志们再喝蒸锅水了。
五四九二八部队七十一分队 郑东 陶敕
作者:朱柏林史桂龙
栏目:读者来信服务台
一些体胖腰粗的干部、战士,常为部队发放的人造革内腰带不够长而叹息。
有的只好用其它腰带代替。
为了更好地为部队指战员服务,使特殊体型的同志也能用上合适、美观的人造革腰带,三五二一厂专门生产了一百二十厘米长的加长腰带和一百四十厘米长的特长腰带,适合于腰围在二尺六寸以上的特殊体型的同志使用。
凡是需要加长腰带或特长腰带的干部、战士,请由本单位后勤部门统一写清所需规格、数量,然后直接同三五二一厂联系。
来信请寄:江苏省南京市大光路三五二一厂计划科。
南京部队后勤部工厂管理局 朱柏林 史桂龙
作者:晓江
单位:八三四八○部队
栏目:读者来信建议和要求
根据我最近的观察,发现节假日期间,军人在市区的流动量较大,而且许多干部都没有着便服,其中有的挽着篮子买菜,有的拖儿带女,有的军容不整,这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部队的声誉。
为此,我建议提倡干部在节假日外出和探家期间,尽可能着便服。
内务条令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干部在节假日和探家时可以着便服。”
这样做,既便于军人在公共场所的活动,又有利于维护我军的声誉。
据了解,一些干部节假日外出不着便服,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没有养成穿便服的习惯,二是有些同志认为军人着便服“稀拉”、“不成体统”,甚至有的部队领导也持这样的看法。
这是一种偏见,应当克服。
八三四八○部队 晓江
作者:林小军
单位:北京图书馆参考研究部社会科学参考组
栏目:读者来信读者·作者·编者
春节前后,军报和其它几家报刊接连刊登了两则名人轶事,但对轶事属于何人,说法不一。
我应报社之约,对此作了考证。
轶事之一,是说一位名家写了几副春联均被人揭走,后来先写了半副“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无人敢揭,第二天才对上后半副“……今日至”“……昨夜行”。
这位名家,有的报上说是韩愈,更多的则说是王羲之。
其实这二位尽管学问很深,写这副春联的本事却是不会有的。
北宋人张唐英所著《蜀梼杌》中记载:蜀未归宋之前,一年岁除日,昶令学士辛寅逊题桃符版于寝门。
以其词非工,自命笔云:新年纳余庆,嘉节号长春。
这里的昶即五代后蜀主孟昶。
历来这是公认的天下第一联。
清代有关楹联的专书《楹联丛话》“故事”一节中首先提到的也是这副“题桃符”,并称其“实后来楹帖之权兴”。
由此可见,始作楹联者比韩昌黎晚了一百多年,更不消说远在东晋的王羲之了。
况且唐代以前的学者也不会留下这样大白话的文字。
另一篇是讲康熙帝的扇子掉在地上,一位翰林拾起后题了王之涣的《凉州词》,因少了一个“间”字,急中生智,说是按原诗意填了一首长短句。
这段趣闻载在另一家报纸上,康熙帝换成了慈禧太后。
这种文字游戏传说的不少,如杜牧《清明》诗就有过这样的境遇,只是断得高明一些。
这个趣闻在一些主要的笔记文学中没有查到,但仅从情节上看,似也是后人杜撰的。
首先,清代自康、雍、乾三朝大兴文字狱,一般知识分子遣词用字均格外小心,特别在最高统治者面前更是噤若寒蝉。
而《凉州词》有着明显的抱怨朝廷的情绪,加之未得到皇帝允许,这种举动除了活得不耐烦之外,简直找不到它种解释。
其次,词有词牌,最讲平仄成调,对仗须工,不是能念通就可称之为词的。
古代学者在这点上是丝毫不马虎的,否则就会失了身份。
再者,“羌笛怨杨柳”是有出典的,古人有临别折柳相赠的风俗(“柳”谐“留”音,赠柳以示留念)。
北朝乐府《鼓角横吹曲》中有《折杨柳枝》一曲,后人作诗时因此有把吹笛、折柳、怨别三者联系起来的。
显然从“羌笛何须怨”断开,“杨柳春风”虽从字义上能讲通,但原意已面目全非了,并不象那位翰林所说:用原诗意填了一首词。
由于民间口传和笔记文学的作用,这种文人轶事历来不在少数。
为了使这些故事更有吸引力,人们往往移花接木,把它安在某个名家头上。
一般说来它们应属文学作品,娱乐性很强,对其内容则大可不必过于认真,如果把它看做史实,就难免要闹笑话了。
北京图书馆参考研究部社会科学参考组 林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