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07日
△阅改汪东兴、纪登奎、华国锋、吴德06日写给中央的《关于专案审查对象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报告》提出:
根据毛泽东关于尽快结束专案审查、把人放出来的意见,由中央专案第1、第三办公室和“五一六”专案组所管六百七十名审查对象,“大多数人的问题已经基本查清”。
“对上述审查对象,采取审查从严、处理从宽的方针,除极少数拟继续关押审查外,绝大多数予以释放。
这些人,凡是专案组能够作出结论的,应作出结论;
△一时还不能作结论的,应先放出来,以后均由中组部会同有关机关和人员再作结论。”
“这些人放了以后,中央专案一办、三办和‘五一六’专案组即行撤消。”
①报告还对不同类别的审查对象,提出具体处理的意见。
周恩来在“人民内部矛盾”一类中,加上“凡属问题性质严重而作人民内部问题处理的,应予释放,并将其结论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注】
①原中央专案第二办公室,已于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撤消,所管审查对象分别移交中央一、三办,人数已包括在六百七十人之内。
中央专案组审查的林彪反党集团有关对象,不包括在报告所提专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