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闻天年谱>19740519

1974年05月19日
论文《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内的公私关系》完稿。
该文论述了应该怎样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内的公私关系,并对“文化大革命”中在这个问题上所造成的混乱进行了批判。
文章指出:
“公和私(也包括集体和个人、国家和个人)是一对矛盾而又统一的范畴”。
在社会主义社会内,“对大多数人民群众来说,私的、个人的利益和公的、集体的(包括国家的)利益是基本上一致的。
因此公私之间虽然有矛盾,但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可以用自觉的调节的办法来解决。”
文章认为:
在社会主义社会内的公私关系中,公的、集体的利益居于首位(即主导的方面),私的、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公的、集体的利益,但公和私也不是完全隔绝的。
社会主义社会只反对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或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那种私,却不反对在社会主义应该得到的个人利益的私,社会主义社会在公的集体利益内就包含有私的个人的利益。
因而是“公中有私,而不是公中无私”。
这种公私关系的基本一致性,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中表现得非常清楚。
社会主义建设要得到成功,必须坚决贯彻实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公和私相结合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个人在按劳分配原则下应分得的份额的“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正当权利。
反对或否认这种“私”,就是反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左”的空谈。
文章还认为:
在社会主义内,“不但公中有私,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允许公外有私”。
农民的自留田、家庭副业与集市贸易就是公外的私。
“这是公私结合的一种辅助形式,在目前条件下还不能废弃”。
文章进而还指出:
在社会主义社会内,不仅私要为公,而且“公还要为私”。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个人集中力量为了集体,使集体的力量不断壮大,集体也切实关心个人,使个人生活不断改进——这是社会主义社会高速度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
文章编入《张闻天选集》、《张闻天文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