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2月14日、22日,1968年04月27日、05月08日,
被告人齐景和亲自修改、审定四份报告送康生,
诬陷贺龙“是反革命野心家”,
“以开展国防体育运动为名,积极策划反革命‘地下军’”,”是组织反革命‘地下军’的直接后台”;
国防体育俱乐部是“由贺龙、彭真、罗瑞卿、肖华、刘仁、荣髙棠等叛徒、特务、内奸操办的”,
“实际上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之外的一支反革命地下军,一旦时机成熟,即成为反革命政变的急先锋。”
——齐景和反革命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