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1月0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下发《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J’组和革命委员会的审批许可权的修改规定》。暂规定如下:尚未建立省、市革命委员会的地区规定:成立革命委员会筹备d组,地专级由省军区或军审查,报大军区批准;县级以下由省军区或野战军批准,均报中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