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
两次审阅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稿。此件由毛泽东提议起草。在林彪十日报送的送审稿上批示:“照办。如昨夜会议上有修改,照修改稿办。”晚上,在周恩来本日报送的十日晚中央碰头会讨论过的修改稿上批示:“送总理照发。”规定共七条,主要内容是:一、中央军委一月二十八日的八条命令是个重要的文件,必须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要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二、军以上机关的文化大革命,必须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分期分批进行“四大”,把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揪出来。三、陆、空军的军以下单位,海军的基地以下单位,北京卫戍区等单位,以及军委指定的特殊单位,一律不搞“四大”。绝对不准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借口到这些单位进行串连。四、各级军事领导机关一律不允许自下而上的夺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冲击。五、军以上机关的文化大革命,必须由党委领导。军队领导机关必须保持严密的、完整的指挥体系,不宜成立各种文化革命战斗组织。六、一定要分清是无产阶级当权派,还是资产阶级当权派。认为只要是当权派,就一概打倒,是完全错误的。对于犯有错误的干部,只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而又坚持不改和累教不改的,就要允许他们改过。七、要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化、小团体主义等不良倾向,加强运动的革命性、科学性、组织纪律性。二十七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共中央军委又发出《关于执行中央军委〈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要求:所有超越基层行政单位的文化革命联合战斗组织,如各总部、各军种、各兵种、各大单位的造反总部、联络站等,应一律撤销。所有文化革命战斗组织所使用的宣传工具,一律移交各单位党委文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