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年谱>19661120

11月20日

△指示将中共北京市委11月18日颁发的《重要通告》转发给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要各省、市、自治区用各自党委名义,大量印发,在学校、厂矿、机关或其他单位内张贴。
《通告》提出:
任何厂矿、学校、机关或其他单位,都不许私设拘留所,私设公堂,私自抓人拷打。
这样做是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
如果有人在幕前或幕后指挥这样做,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