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
△晨一时二十分,在停靠郑州的专列上听取中共中央办公厅在河南荥阳劳动锻炼的干部汇报。
△同日
△晨七时,就《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写信给已回北京的邓小平:
“想了一下,那个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还是稍等一下(大约两个星期左右),带到武昌会议上再谈一下,得到更多同志的同意(可能有好的意见提出来,须作若干修改,也说不定),然后作为正式文件发出,较为妥当。
这并不妨碍各省同志按照他们带去的草案立即在干部中传达、讨论和实行。
是否如此,请你同北京同志们商量酌定。
既然如此,郑州会议就是一个为武昌会议准备文件的会议,因此不要发公报。”
△同日,又致信各省委、直属市委、自治区党委第1书记和各协作区负责人,信中说:
“到郑州开会的同志们从郑州走后,我又想了一下。
《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宜于在武昌会议上征求更多同志的意见,然后发表,较为适宜。
因为这是一个大问题,可能未到郑州的同志有些好的意见,也说不定。
为此改变原定计划,中央政治局暂不批准,交给武昌会议再议一次。
对这件事你们怎么处理呢?
你们可以在这几天内,征求省地两级及个别县级负责同志们的意见,由你们将这些意见带到武昌,加以研究。
这样做,时间耽搁也不甚多,不过十几天,并不妨碍大事。
决议中有些要立即施行的,你们可以立即施行,仍如郑州会议时所约,并不变更。
以上如以为可,即请照办。
已另报告中央。”
此前,毛泽东对决议(草案)作了多次修改。
对决议草案第1部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什么叫建成社会主义”中的几段文字改写成为:
“作为共产主义的第1阶段的东西,我们叫作社会主义。
在这个阶段内,全党全民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的建设。”
“我们有了一个不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这就是国营工业,大森林地,河道,领海,国营水库、水湖、水塘,国营农场、林场、牧场以及其他各项国营事业。
这还只是一部分全民所有制,而非全面的全民所有制。
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时期的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
“现在存在的以人民公社形式出现的社会主义大集体所有制,也就系小全民所有制,要逐步地发展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
“这一部分包括几亿人口,主要是农民,还有手工业工人。
他们原先是个体的中小生产者,经过几个步骤,在1953年到1958年的六年时间,发展到了现在人民公社阶段。
集体性逐步提高了。
有可能开始向全民性发展,例如现在出现的县办工业,就带有向全民所有制发展的因素。
但尚非全民所有制,可以称为县民所有制,即所谓小全民所有制。
在全县范围内能够由县调配的劳动和产品,都属于这种制度。”
“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的含义,是(一)社会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
(二)因此社会产品(不但是生产资料的产品,而且是生活资料的产品)也为全民所有。
在过渡时期的目前阶段,除国营企业和其他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已成为全民所有以外,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土地、森林、水池、种子、肥料、牲畜、农具、农业机器、工业厂矿)和产品,应当逐步地增加全民所有的成分,即逐步增加生产资料的全民性部分和逐步增加产品能由国家调拨的部分,根据国家计划生产,根据国家计划调拨。”
“要能实现调拨和逐步增加调拨的比例,就必须有雄厚的生产资料,就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和公社需要,增加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因此,必须不断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不断提高这两个部类的生产水平。”
对决议草案第2部分“公社问题”中的几段文字改写成为:
“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
公社在现阶段同时又是基层政权的组织。”
“公社是实现两个过渡的最好的形式。
这两个过渡是:
一个,由社会主义的目前阶段到完成阶段的过渡——即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
另一个,由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
“在劳动调配中,第1,必须实行和巩固生产责任制。
第2,必须使生产各部门(农业部门、工业部门、运输部门)的劳动分配要合理,劳动组织要适当。”
“一定要注意食品中含热量和营养成分两个部分对于每一个人的起码必需数量。
为此,要同营养学家商量,作出适当规定,不可疏忽大意。”
△同日
△中午,在郑州河南省委第二招待所同开封、新乡、洛阳、许昌的地委第1书记谈话,吴芝圃参加。
△同日
△下午,在停靠郑州的专列上同谭震林、廖鲁言、胡乔木、吴冷西、田家英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