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 审阅陈云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草案)》,作两处修改: (一)在决定草案的“今后收购的肥猪,每头给养猪农民留肉十斤到十五斤”一句后,加写: “(其中应有猪油四斤到五斤)”; (二)修改一句话(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 “除大城市城区以外,大城市郊区和中小城镇各机关、部队、学校的伙食单位,凡有条件的都可以养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