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09日 △致电驻苏大使刘晓转外贸部副部长李哲人: (一)1955年从苏联进口补充订货单已由计委和外交部拟妥,同意向苏方提出; “补充货单提出之时间,由你们掌握,以有利于货物交换议定书早日签字为原则”。 (二)“进口补充货单所需的外汇,我们不再另提补充出口货单,请苏方在前经双方协议的货单中继续选择。” (三)进出口货物的“全部收支,应求得大体平衡,请与苏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