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09月12日
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9次会议。 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会议决定: 由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会议还修正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