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15日
△出席继续讨论朝鲜问题的全体会议,在发言中表示完全支持南日本日提出的关于保证朝鲜和平状态的六项新建议,指出:
“六项建议提供了保证朝鲜和平发展的基本条件。”
我们没有理由不在六项建议的基础上达成适当协议。
为此,中国代表团“建议本会议召开中、苏、英、美、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七国参加的限制性会议,讨论巩固朝鲜和平的有关措施”。
在泰国代表宣读对方提出的《十六国共同宣言》后,第2次发言,对这个《宣言》断然要停止会议表示极大的遗憾,并指出情况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有义务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达成某种协议,为此建议:
“日内瓦与会国家达成协议,它们将继续努力以期在建立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国家的基础上达成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协议。
关于恢复适当谈判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将由有关国家另行商定。”
还指出:
如果这一个建议都被“联合国军”有关国家拒绝,那么,“这种拒绝协商和和解的精神,将为国际会议留下一个极不良的影响”。
继比利时代表斯巴克表示赞同意见之后,再次发言:
“如果十六国宣言和中国代表团的最后建议有着共同的愿望,那末,十六国宣言只是一方面的宣言,而日内瓦会议则有十九个国家参加。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用共同协议的形式来表示这一共同愿望呢?”最后,表示对比利时外交大臣斯巴克所表现的和解精神感到满意。
同时批评美国代表阻挠日内瓦会议,并阻止达成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最具有和解性的建议。
历时五十一天的日内瓦会议关于朝鲜问题的讨论,由于美国代表的破坏,最终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宣告结束。
△为使谈判取得进展并达成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在中国、苏联、越南三国代表商谈老挝、柬埔寨问题时提出:
在目前情况下,我方在老挝和柬埔寨问题上应按已定方针有所让步,以使会议继续下去,求得达成协议的途径。
至于是否承认有越南军队在这两个国家,这是目前谈判中的关键问题。
因此,宜以承认在老挝、柬埔寨有越南志愿军的让步来争取在越南划区问题上求得补偿。
对此,苏联、越南代表表示同意。
△就派顾问去越南帮助越人民军在双方军事代表就地谈判的工作问题,致电中共中央转韦国清并告章汉夫:
“俟谈判开始后,劳动党中央的确需要我方派顾问去帮助工作时”,你即可表示请其致电中共中央提出这项要求。
“我们的意见,国内邓华、杜平、解方三同志不能调出,如果有必要只能将在朝鲜谈判中较有经验的马牧鸣同志调去工作。”
刘少奇批:
“中央同意周恩来同志意见。”
△就拟于本年10月在中国召开亚洲和平会议一事,致电中共中央并告刘宁一、章汉夫:
经考虑后,有以下意见:
(一)“紧接着斯德哥尔摩国际人士会见会议①后,即举行亚洲会议作用不大。”
(二)如在这次会议上,亚洲各国代表赞同开亚洲和平会议的人很多,“即可作出决定,否则不可定死”。
(三)“会议地点最好在印尼或印度,如不可能,在中国亦可同意。”
(四)“现在就决定今年10月开,是否适宜和能准备得好颇有问题。”
“既决定开就一定要开好。”
以后,经亚洲有关国家商定,会议于1955年04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会议名称正式定为“亚洲国家会议”。
【注】
①指将于06月19日在该地召开的缓和局势国际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