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年谱>19540320

3月20日21日
审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03月十八、19日讨论修改稿,批示田家英:
“一些意见,请提交党组会上讨论。”
在修改稿封面上批注:
“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
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
在“序言”部分,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
“‘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
‘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批:
“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
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条款旁批:
“此条应采纳周鲠生(11)意见。”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加写:
“或者受主席委托时”。
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讨论中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方案旁批:
“较妥”。
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其中一款“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中的“犯罪行为”一词改为“犯法行为”。
(11)周鲠生,法学家。
当时任外交部顾问、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