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九日记>19530809

1953年08月09日

△星期日

加阳里
经过史无前例长达25个月的朝鲜停战谈判的停战协定,在双方司令官的签字后,于1953年07月27日

△22时生效。
协定的内容是:
一、划定军事分界线。
双方以军事分界线各自后退两公里,以建立非军事区,双方都不得在军事区里或军事区外,或由外向非军事区进行任何的敌对行为;
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的特许,任何军人或民众都不得越过军事分界线。
二、在停战协定签字后12小时起,双方停止一切陆、海、空军的敌对行为,并从规定的时间、地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
三、双方停止向朝鲜境内增援军事人员,除非是执行临时任务者和一人对一人的轮换,停止向朝鲜境内增援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和弹药,除非是作战期间耗损的,始能同性能同类型的一件换一件替换,轮换或替换必须向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报告,并许可经规定的口岸,由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监督与视察。
四、停战协定生效后60天内,双方应将收容的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直接遣返。
未直接遣返的战俘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处理。
五、双方向各自有关国家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生效3个月内召开髙一级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事项。
停战协定中还规定了军事停战委员会,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与权力,规定有“关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关于停战协定的补充临时协议”两个附件。

【注】 时任炮2师高射炮营卫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