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0月11日 (星期六)。 廿三。 晴。 履儿对奶妈已解雇,照一年工资付给。 玉书提出要求,亦须七个月工资及伙食,余告以七个月之根据何来,则以照奶妈例对,余告以奶妈之根据为一年合同已付五个月,尚须付七个月,汝之要求七个月殊不合理,可谓毫无根据,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我的同意。 况劳资纠纷之关系亦不过三个月,余今拟以三个月作解雇费,希望汝去考虑。 ~~REFN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