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0月11日 (星期六)。 廿三。 晴。 履儿对奶妈已解雇﹐照一年工资付给。 玉书提出要求﹐亦须七个月工资及伙食﹐余告以七个月之根据何来﹐则以照奶妈例对﹐余告以奶妈之根据为一年合同已付五个月﹐尚须付七个月﹐汝之要求七个月殊不合理﹐可谓毫无根据﹐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我的同意。 况劳资纠纷之关系亦不过三个月﹐余今拟以三个月作解雇费﹐希望汝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