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04月02日
对中华全国总工会一机关干部反映城市“五反”中出现职工福利要求过高、劳动纪律松懈等现象,作了两条批示:
“监督资本家现在还无经验,在一般的劳资合同中还不要提出监督资方的条文。
而且只说监督,也不一定要资本家签字同意的。
在小商店中工人监督是有困难的,可能只不许有五毒及账目公开。”
“商谈与签订合同,可以是劳资双方代表的谈判会议,也可以是劳资协商会议。
至于工人监督资本家的形式,那是另一问题,还要在实际上去创造,在较大的工厂中可能是由工人派代表到各要害部门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