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05日 △召集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天津市长黄敬讨论《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一)在第4条甲款中增加“又有严重危害作用者”一语,使严重违法户的定义有一个自身的确定界限。 (二)增加第7条关于违法行为的追算期限。